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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1/10 10:27:5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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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合规知识竞赛题库

一、填空题

1.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和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 危害国家秘密 ,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上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3.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4.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

5.征信相关信息系统的检查或调整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6.征信服务中心认为有关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应当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向该商业银行发出复核通知。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7.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8.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应当根据操作规程,为得到相关授权的人员创建相应用户。管理员用户不得直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9.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备案。

10.数据报送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文报送后,应及时通知征信服务中心,同时提交“报文报送明细单”

11.个人征信系统涉及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汽车金融公司、村镇银行等)可以分为三类:数据报送机构、信息查询机构和业务发生机构。

12.各类机构管理、使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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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管理员用户、报送用户、查询用户、异议处理用户。 13.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和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

14.对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和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的借阅应严格限定范围。无业务主管书面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15.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在接收异议信息之日起20日内,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

16.数据报送机构接到征信服务中心反馈的出错文件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出错报文数据进行处理,重新生成报文,通过校验后报送征信服务中心。

17.金融数据报送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报送本机构所有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业务的个人信用信息。

18.对于无法核实的异议信息,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允许异议申请人对有关异议信息附注100字以内的个人声明。

19.商业银行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核查通知的12个工作日内向征信服务中心作出核查情况的书面答复。

20.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不得互相兼任。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

21.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应当根据操作规程,为得到相关授权的人员创建相应用户,管理员用户不得直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22.《个人信号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中规定,个人征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管理,各级用户管理员只能对本级普通用户和直属下级用户管理员进行管理,不能越级管理。

23.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不得互相兼职。

24.信息查询员由金融机构负责个人贷款、贷记卡核准、贷记卡审核、风险管理的业务和管理人员担任。

25.金融机构应将各级普通用户和用户管理员名单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同时,将名单报总部,由总部汇总后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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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征信服务中心备案。

26.各查询机构申请停用或新增查询用户时,要填写《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申请表》报上级查询机构,同时报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备案。

27.各用户必须为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28.用户停用、权限和基本信息有变动时,应立即向管辖自己的用户管理员提出申请,用户管理员根据申请对该用户进行相应的系统操作。

29.用户管理员权限具体为: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

30.用户管理员应定期检查清理用户登记册,用户所在部门及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用户管理员停用离岗的用户。

31.用户的基本信息变动时,应立即向管辖自己的用户管理员提出修改本人信息的申请,用户管理员根据申请修改该用户的信息。用户管理员不得随意修改各用户的基本信息。 32.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33.《征信业管理条例》于(20RR)年(3)月(15)日起施行。

34.《征信业管理条例》总共分(八)章(四十七)条。 35.《征信业管理条例》适用范围为(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

36.《征信业管理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37.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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