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库房管理制度-唐山盾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4 23:27:5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唐山盾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中心库房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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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本制度汇编(包括:库房管理制度、采购物资进料验收管理制度、发货管理制度、

库房管理员工作制度)为咨询公司根据盾石机械物流中心库房管理实际调查,结合库房管理要求编制的征求意见稿(初稿),为保证设计方案科学、合理和可操作性,现将本制度汇编(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物流中心及相关部门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请物流中心和相关部门重点界定以下内容:

各项规定条款的合理性、准确性;是否有缺失,应增加哪些内容;是否需要合并或分离;是否有不属于本部门的规定,应归属哪个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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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 房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库房管理规范化,保证物资财产不受损失,根据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库房管理工作的任务

(一)根据本规定做好物资出库和入库工作,使物资储存、供应、销售各环节平定衡衔接;

(二)做好物资的保管工作,如实登记库房实物帐,经常清洁、期盘点库存物资,做到帐、卡、物相符;

(三)积极开展废旧物资、生产余料的回收、整理、利用工作,协助做好积压物资的处理工作;

(四)做好库房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库房和物资的安全。

第三条 库房设臵要根据工厂的生产需要和厂房设备条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内部要加强经济责任制,进行科学分工,形成物资归口管理的保障体系,业务上要实行工作质量标准化,不断提高库房管理水平。

第四条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物流中心所有库房。

第二章 库房物资的入库

第五条 物资入库,同交货人办理交接手续时,库房管理员应在场,核对清点物资名称、数量是否一致,交接双方在交接本(单)上签字。

第六条 物资入库,应先入待验区,未经检验合格的物资不准进入货位。

第七条 物资验收合格,库房保管员凭发票开列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验收到位,入库单各栏应填写清楚,并随同托收单交财务部记账。

第八条 外购物资进厂,采购员、计划员首先要核对物资的数量、质量标准、规格品种、生产厂家等是否与合同一致,质量证明文件(材质单、出厂合格证等)是否真实有效、齐全,是否按计划采购。合格后采购员、计划员在入库单上签字,并经物流中心主任审批、签字后入库。库房管理员要再次核对上述内容和签字手续是否齐全。审核合格后,在入库单上签字,办理入库手续,登记台账,并把物资档案(材质单、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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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测量工具采购进厂后,采购人员应先送技术质量管理部校验,校验合格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校验不合格,出具“校验结果通知单”,由采购人员负责退货或更换。

第十条 企业自身生产的产成品入库,须有质量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由专人送交库房,库房管理员根据入库情况填制“入库单”一式三份,双方相互核对无误后须在“入库单”上签字,签字后的入库单一联由库房作为登记实物帐的依据,一联交生产部门(车间)作为产量统计依据,一联交财务部作为成本核算和产成品核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未经检验的在制品不允许运臵库区进行交验和存放,外协铸件、铆焊件不允许在库区内进行涂装交验?。

第十二条 委托加工材料或产品的入库手续比照外购物资入库手续办理,但需在“入库单”上注明其来源,并在“发外加工登记簿”上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因生产需要而直接进入生产部门(车间)的外购物资或已完工的委托加工材料,应同时办理入库手续和出库手续,以准确反映公司的物流量。

第十四条 来料加工客户所提供的材料比照外购物资入库办理手续,但不登记库房实物帐,而设“来料加工材料登记簿”,以备查。

第十五条 车间余料退库应填制红字领料单一式三份,,并在备注栏内详细说明原因,如系月底的退料,则在办理退料手续的同时,办理下月领料手续。

第十六条 不合格品,应隔离堆放,并做好状态标识。

第十七条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主管和经办人处理。托收单到而货未到,或货已到而无发票,均应向上级反映查询,直至消除悬念挂帐。

第十八条 外购物资的搬运应选用合理的运输工具和吊具,按标识位臵起吊和固定,在吊运时要有必要的防护措施。搬运工具、器材和设备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和维护,保证其处于完好的状态。已有包装的外购产品,在搬运中出现质量问题,由物流中心予以记录,需要时负责与供方联系处理。

第三章 物资的储存保管

第十九条 物资的储存保管原则是:以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臵库房,并根据库房的条件考虑划区分工。

第二十条 物资堆放原则是:在堆放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根据货物特点,必须做到查点方便,成行成列,排列整齐。

第二十一条 库房设物资实物保管帐和实物登记卡,库房实物帐按物资类别、品名、规格分类进行销存核算,只记数量,不记金额,同时,在每一物资材料存放点设臵物资实物登记卡,根据入库单、出库单和领料单及时登记库房实物帐及实物卡,保证帐、卡、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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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每月必须对库存的物资材料进行实物盘点一次,财务人员予以抽查和监盘,并由库房管理员填制盘点表一式三份,一联库房留存,一联交财务部,一联交公司有关领导,并将实物盘点数与库房实物帐核对,如有损耗或升溢应在盘点表中相关栏目内填列,经财务部门核实,并报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方可作调帐处理,以保证财务帐、库房实物帐、实物登记卡和实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 库房物资的计量工作应按通用的计量标准实行,对不同物资采用不同计量方法,确保物资计量的准确性。

第二十四条 外购物资存储期间发生不合格或失效,由物流中心组织分析,对确认报废的产品,由物流中心填报外购产品报废报告,经由物流中心经理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报废处理。库房保管员对报废的外购产品进行记录并销账。

第二十五条 做好库房与供应、销售环节衔接工作,在保证生产供应等合理储备的前提下,力求减少库存量,并对物资利用、积压产品处理等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 库房保管员对库存、代保管、待验物资以及设备、容器和工具等的保管负有经济责任。库房物资如有损失、贬值、报废、盘盈、盘亏等,保管员应及时报告主管,分析原因,查明责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保管物资要根据其自然属性,考虑储存的场所和保管常识处理,加强保管措施,使国家财产不发生保管责任损失。同类物资堆放,要考虑堆放顺序,要考虑先进先出,发货方便。

第二十八条 保管物资,未经主管同意,一律不准擅自借出。总成物资一律不准拆件零发,特殊情况应经主管批准。

第二十九条 库房管理员应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定,切实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定期检查和维修消防等器材和设备,库房内禁止吸烟,保障库房和物资财产的安全。

第三十条 库房管理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只有当交接手续办妥之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

第三十一条 未按规定办理物资入、出库手续造成物资短缺、规格或质量不合要求和帐实不符,库房管理员应承担由此引起损失的责任。

第四章 库房物资的出库

第三十二条 按“规定供应,节约用料”的原则发料。发料坚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发料,四减数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物流中心库房一切物资的对外发放,一律凭盖有财务专用章和相关责任人签章的“物资调拨单(库房联)”,一式四份,由公司业务员办理出库手续,一联交业务部门,一联交统计,一联交库房作为出库和登记实物账的依据,一联由库房管理员定期交财务部。库房管理员根据“物资调拨单”注明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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