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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监狱罪犯申诉维权制度的思考

作者:高杨武

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1期

摘 要: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的时代背景下,避免和纠正冤假错案确实维护和保障罪犯申诉权利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罪犯由于被羁押使他们的申诉权利更不容易得到实现和实际保障。如何让罪犯同样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实现正当的申诉权利,是我们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面对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罪犯申诉权利;保障;权利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11-0098-03 《现代汉语词典》中“申诉”词条是指“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罪犯申诉,是指罪犯认为自己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向司法机关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刑罚的请求。申诉是罪犯的一项法定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监狱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不服判决提出申诉的应当转请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进行处理的内容。《监狱法》同样规定对于罪犯因对生效的判决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并且对于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执行机关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的内容。可见在我国罪犯的申诉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罪犯申诉是司法机关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重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度一共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1.6万件,依法提起再审3万件,对原判确有错误或因其他法定事而进行改判的共7415件,占全年生效裁判的0.09%。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他们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向各级法院提出抗诉6354件。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要坚决纠正冤假错案。各级法院全年共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317件,包括纠正了一批重大冤假错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目前正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办案人员的责任。”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也把检察机关严防冤假错案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检察机关在对罪犯申诉案件中的“徐辉强奸杀人案”、“黄家光故意杀人案”、“王本余奸淫幼女、故意杀人案”等冤错案件认真复核证据,依法提出纠正意见。2015年各级检察机关全年共对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7146件。

但引起我们关注的问题是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提到的冤假错案,没有一起是在监狱服刑期间通过监狱和驻监检察机关申诉成功的。虽然这些冤假错案的当事人都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坚持申诉,但最后都是在监狱服刑完毕释放后再申诉维权成功被法院改判无罪的。据《澎湃新闻》2014年12月23日报道“海南黄家光案中,黄家光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海南省检察院从2003年11月就曾受理黄家光的申诉,3年多之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