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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细则
对基建移交材质不明的钢材要做好光谱校核或元素分析工作。焊接材料库要长年保证一定的干湿度,且有自动记录仪。
3.21. 做好合金钢更换前的光谱复核工作。
4. 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的措施
为了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4.1. 压力容器防爆工作要坚持全过程的管理,加强各环节的质量意识,对设备的选型、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等各环节必须把好质量关。
4.2. 压力容器的检修、检验、改造等工作按照《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和《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等要求进行。
4.3. 做好在用压力容器的注册登记手续,申领使用证,建立在用压力容器的检验及检修台帐同时完善和补充。
4.4. 按照《电力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规定,做好锅炉安全阀大修和检修后的校验工作,建立和完善锅炉安全阀校验台帐。
4.5. 按照《电力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规定,做好在用锅炉压力容器一年一次的定期放汽试验,不做放汽试验可以拆除用水压校验代替,电磁泄放阀电气回路试验每月应进行一次,并完善在用压力容器安全阀的定期放汽试验台帐,压力容器安全阀泄漏应彻底避免。
4.6. 按照《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规定,在锅炉计划检修时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规范化内部检验,具体的措施根据锅锅炉压力容器规范化内部检验大纲执行,并对检查出问题进行整改。 4.7. 按照《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规定,在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的指导下,进行一年一次的锅炉及压力容器规范化外部检验并整改,具体的措施根据锅炉及压力容器规范化外部检验大纲执行
4.8. 压力容器上使用的压力表,应列为强制检验表计,按规定周期进行强检。水位计应校验和维修,确保测量和动作的准确性。
4.9. 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应对与压力容器相连的管系进行检查,特别应对蒸汽进口附近的内表面热疲劳和加热器疏水管段冲刷、腐蚀情况进行检查,防止爆破汽水喷出伤人。
4.10. 严格控制机组启停、升降负荷速率,防止超温、超压,机组发生超温超压应及时查明原因和采取果断措施,并记录超温、超压的数值和时间
4.11. 加强锅炉承压部件焊接与检验工作,提高焊接质量。做好承压部件合金材料使用前的光谱复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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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防止发生错用材料事故。
4.12.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严禁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
4.13. 锅炉运行中保护装置不得任意退出运行,主保护需要退出检查和维护时,应限定时间并经厂总工程师批准,同时记录退出运行的原因、时间和恢复时间。
4.14. 压力容器爆破后要进行原因分析,制订和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杜绝重复性事故发生。 4.15. 计算和检验压力容器安全门的排放能力,防止压力容器在最大进汽工况下超压。 4.16. 对一些安全阀后会积水的管路安装疏水管。
4.17. 保证高加水位自动调节正常,以防止高加疏水带汽使下一级高加或除氧器超压。
4.18. 保证高、低加水位基地式自动调节正常,以防止加热器水位高引起水击,危及加热器的安全。 4.19. 禁止在压力容器上随意开孔和焊接其他部件,若必须在压力容器上开孔或修理,应核算其结构强度,并参照制造厂工艺制定技术工艺措施,经锅炉压力容器监督工程师审定、总工程师的批准后,严格按工艺实施。
4.20. 用中各种气瓶严禁改变涂色,严禁错装、错用,气瓶立放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使用乙炔气瓶必须配制防止回火装置。
5. 防止锅炉尾部再次燃烧事故的措施
5.1. 空气预热器的传热元件在保管期间不得采用浸油防腐的方式。
5.2. 空气预热器在安装、检修后的第一次投运时,应将杂物彻底清理干净,经过制造、施工、建设、市场等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5.3. 空气预热器应该设有可靠的停转报警装置、完善的水冲洗系统。热态需要时可以投入蒸汽进行隔绝空气方式消防。空气预热器在烟气侧应装设消防喷淋水管,喷淋面积应该覆盖整个受热面。 5.4. 在锅炉设计时,油燃烧器必须配有可靠的调风器及稳燃器,检修时加强调风器及稳燃器的维护检修,保证油枪根部燃烧所需要用氧量。新安装油枪,在投运前应该进行冷态试验。
5.5. 精心调整锅炉制粉系统和燃烧系统运行工况,防止未完全燃烧的油和煤粉积存在尾部受热面或烟道上。
5.6. 锅炉投用燃油时应该保证燃油温度和压力在规定范围内,保证油枪雾化良好、燃烧完全。锅炉投用燃油时必须严格监视油枪雾化情况,一旦发现油枪雾化不好应该立即停用,并进行清理检修。 5.7. 运行规程应该明确规定省煤器、空气预热器烟道在不同工况的烟气温度限制值,当烟气温度超过规定值时,应该立即停炉。利用吹灰蒸汽管或消防蒸汽将烟道内充满蒸汽,并及时投入消防水进行灭火。 5.8. 空气预热器进出口烟/风挡板,应该能电动投入且挡板能全开、关闭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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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若发现空气预热器停转,立即将其隔离,投入盘车装置。若挡板隔绝不严、转子盘不动,应该立即停炉。
5.10. 负荷低于25%额定负荷时应该连续吹灰,锅炉负荷大于25%额定负荷时至少每8小时吹灰一次,当空气预热器烟气测压差增加或低负荷煤油混烧时应该增加吹灰次数。
5.11. 若锅炉较长时间低负荷燃油或煤油混烧,可根据具体情况利用停炉对空气预热器受热面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中层和下层传热元件;若发现有结垢,必须进行清理。
5.12. 锅炉停炉1周以上时必须对空气预热器受热面进行检查,若存在挂油或积灰堵塞现象,应该及时清理并进行通风干燥。
6. 防止锅炉炉膛爆炸事故的措施
为了防止锅炉炉膛爆炸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大型锅炉燃烧管理的若干规定》、《火力发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DL435-91)和我公司的《加强锅炉燃烧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6.1. 锅炉全炉膛灭火保护(MFT)必须全过程投入,因故需退出运行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并做好安全措施及防止锅炉灭火放炮的事故预想。
6.2. 严禁随意退出火焰检测探头及其联锁装置,因设备需退出时,应经总工程师批准,并事先做好安全措施,在这期间运行人员要就地观察锅炉燃烧情况,尽量维持维持炉膛燃烧稳定。
6.3. EHF柜(DC11和DC12柜)电源供应可靠,防止因瞬间失电造成锅炉灭火。炉膛压力、火焰检测、锅炉总风量、省煤器进口烟气氧量等主要仪表显示及保护均应可靠,并定期对炉膛压力测点进行吹扫。 6.4. MFT保护动作后必须检查进入锅炉的所有燃料已全部切除,否则立即手动切除。锅炉熄火后必须经过5分钟30%额定风量的吹扫。锅炉点火前必须经泄漏试验合格,5分钟吹扫完成后才可重新点火。 6.5. 保证锅炉送、引、一次风机自动调节正常,磨煤机出口温度及进口一次风量控及给煤机断煤信号报警制正常。完善锅炉火检维修工艺,防止火检误显示。
6.6. 加强燃煤的监督管理,完善掺煤条件。加强配煤管理和煤质分析,计划科煤管组应将三天内的煤质变化情况通知值长,由值长及时通知到集控操作员,在来煤煤质变化大时,煤管组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运行部并组织进行煤种掺烧试验,指导运行人员做好调整燃烧的措施,正常运行时运行人员应根据煤质化验单及时调整燃烧参数,防止发生锅炉灭火。
6.7. 加强燃煤管理,严禁不同煤种混杂存放,煤的存放时间按厂有关规定执行。干煤棚内必须保持一定的量的干煤,以防止制粉系统堵煤和保证磨煤机出口的煤粉温度,雨天煤湿及锅炉低负荷燃烧时要勤看火、勤调整,注意燃烧稳定,燃烧不稳时应及时投油助燃。防止发生锅炉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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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加强点火油系统的维护管理,防止燃油漏入炉膛发生爆炸。对燃油速关阀要定期试验,确保动作正确、关闭严密。保证燃油泵正常运行,燃油压力自动控制正常。油系统无泄漏。
6.9. 运行人员要精心操作,特别是在升、停炉及低负荷期间加强风、煤比例的控制。防止炉膛大幅度扰动引起灭火。在锅炉启动期间启动第一台磨煤机时,应就地观察煤粉着火情况,如煤粉没有点着,应立即停止该制粉系统运行,继续提高炉膛温度后在启动制粉系统。 6.10. 检查发现容易引起锅炉灭火放炮的陷患,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6.11. 定期进行油枪试点,发现缺陷及时通知检修处理,保证油枪处于正常备用状态。 6.12. 锅炉大修期间必须进行空气动力场试验。
6.13. 加强锅炉低负荷稳燃管理,锅炉低负荷期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14. 锅炉正常运行中杜绝炉膛、烟道严重漏风,作好炉底水封的定期检查工作。防止炉底水封不好而造成严重漏风。
6.15. 对于灰熔点(ST)温度小于1250℃的煤,应考虑采用掺烧高灰熔点煤,同时加强锅炉燃烧参数的调整和锅炉结焦情况检查,对容易结焦的部位增加吹灰次数。防止因大量塌焦引起锅炉熄火。 6.16. 加强锅炉吹灰器维护工作,保证吹灰器利用率在95%以上,确保能正常投入运行。 6.17. 受热面结及炉底等部位结焦严重,影响锅炉安全运行时,应立即停炉处理。
6.18. 加强运行、检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提高运行人员的操作水平和检修人员的检修技术水平。
7.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事故的措施
为了防止制粉系统爆炸的发生,应严格执行《火力发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DL435-91)以及其它有关规定,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7.1. 加强燃用煤种的煤质分析和配煤管理,燃用易自燃的煤种应及早通知运行人员,对于高挥发份的煤中可适当降低磨煤机出口温度,对湿煤可适当提高磨煤机进口温度和减少磨煤机出力,以防止磨煤机进口和给煤机进口堵煤。同时加强监视和巡查,及时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7.2. 消除制粉系统的粉尘泄漏点,降低煤尘浓度。大量放粉或清理煤粉时,应杜绝明火,防止煤尘爆炸。
7.3. 正常运行中保证磨煤机出口温度及进口一次风量显示正常,定期进行校验和吹扫。
7.4. 发现制粉系统漏粉及时通知维修,并于消除。不能消除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作好防范措施。 7.5. 控制磨出口温度在68~82℃范围内,禁止磨煤机出口温度大于93℃。发现磨煤机出口温度不正常上升可采用适当增加煤量等措施来降低磨煤机出口温度,当发现磨出口温度急剧升高(高于120℃)并有着火现象时,要及时隔离该制粉系统投运蒸汽进行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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