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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济南市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
考核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济南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2.03.01 【实施日期】2012.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济南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济南市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公职律师办公室:
根据《律师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山东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济南市律师管理工作实际,现将2011年度我市律师执业机构检查考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济南市2011年度律师执业机构检查考核范围为2012年1月1日之前经山东省司法厅许可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共涉及213家律师执业机构,其中市直所79家、历下区20家、历城区30家、市中区27家、槐荫区15家、天桥区21家、长清区3家、章丘市5家、济阳县2家、商河县2家、平阴县2家、公司律师事务部4家、公职律师办公室3家。 1 / 8
二、考核程序
此次检查考核共分5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3月1日-3月15日)。各单位成立由负责人为组长的考核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自查和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及《山东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评分标准》的要求,逐项自查,认真填写检查考核自评表,形成自查报告,同时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要求完成对本单位律师的年度考核,出具考核等次意见。各县(市)区司法局要高度重视,组织、指导所属律师事务所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搞好总结,填报年度考核材料,完成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二)实地检查考核阶段(3月16日-3月30日)。3月16日-3月23日,各县(市)区司法局组织人员依照评分标准及《济南市律师事务所日常考核评分标准》对所属参加2011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普查,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3月24日-3月30日,市局将抽调人员组成5个检查考核组实地对律师事务所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曾经被投诉、有违规记录、设立不满两年的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组抽查具体划分区域为:第一检查考核组负责历城区、济阳县所属律师事务所的检查考核;第二检查考核组负责历下区、章丘市所属律师事务所的检查考核;第三检查考核组负责市中区、商河县所属律师事务所的检查考核;第四检查考核组负责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所属律师事务所的检查考核;第五检查考核组负责市直所及天桥区所属律师事务所的检查考核。 (三)考核材料上报阶段(3月31日-4月16日)。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按照《实施意见》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一)向考核领导组报送本单位2011年度考核情况报告和对本单位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自查评分表、考核报告; 2 / 8
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二);
3、纳税凭证(税单复印件或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4、获得的奖励、受到的处罚的证明材料;
5、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审计报告中未体现的,需提供能够证明已提留有关基金的证明材料或提供购买保险的发票复印件);
6、办理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需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审查结果及本所律师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7、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证明材料(需提供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单复印件); 8、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情况统计表(附件三);
9、律师事务所党建信息采集表、党员信息采集表(附件四、附件五)。
年度考核材料须提交A4纸打印件,做到完整、清晰、准确,填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正,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上述考核材料中的第一、第八、第九项需用U盘报送电子版。
(四)考核等次公示阶段(4月17日-4月23日)。考核等次评定后,考核结果将在济南市律师协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七日。
(五)考核结果确认阶段。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应当持执业许可证副本(二本)及本单位全部执业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到检查考核领导组确认考核结果并加盖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具体时间另行安排)。 三、注意事项
(一)市直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考核材料由各单位自行报送,县(市)区所属律师事务所考核材由县(市)区司法局进行初步审查汇总后统一报送。 (二)2011考核年度内批准设立不满三个月的律师事务所(2011年10月1日之后设立的)可以不提供审计报告,但是应当提供年度财务报表。 3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