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9 2:26:1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法官呢?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一旦法官被迫或自愿做哪怕只是两种三段论推理的话,就会出现捉摸不定的前景。

?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再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采纳这一公理,等于放弃了堤坝,让位给汹涌的歧见。在我看来,这个道理已被证实。而在凡人看来却似乎是奇谈怪论,他们往往只感触到眼前的一些小麻烦,却察觉不出在一个国家已根深蒂固的荒谬原则所产生的致命而深远的结果。我们的知识和我们的观念是相互联系的,知识愈是复杂,观点的差距也愈大。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在不同的时间里,会从不同的角度看待事物。因而,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侵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公民的命运经常因法庭的更换而变化。不幸者的生活和自由成了荒谬推理的牺牲品,或者成了某个法官情绪冲动的牺牲品。因为法官把从自己头脑中一系列混杂概念中得出的谬误结论奉为合法的解释。我们还可以看到,相同的罪行在同一法庭上,由于时间不同而受到不同的惩罚。原因是人们得到的不是持久稳定的而是飘忽不定的法律解释严格遵守刑法文字所遇到的麻烦,不能与解释法律所造成的混乱相提并论。这种暂时的麻烦促使立法者对引起疑惑的词句作必要的修改,力求准确,并且阻止人们进行致命的自由解释,而这正是擅断和询私的源泉。当一部法典业已厘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惟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当既应指导明智公民又应指导无知公民的权利规范不再是争议的对象,而成为一种既定事物的时候,臣民们就不再受那种小型的多数人专制的摆布,受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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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压迫者间的距离越小,这种多数人专制就越残忍;多数人专制比一人专制更有害,因为,前者只能由后者来纠正,并且一人专制的残暴程度并非与它的实力成正比,而是同它遇到的阻力成正比。公民们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自己人身与财产的安全。这种方式是正当的,因为它是人们结成社会的目的;这种方式是有用的,因为它能使人们准确地衡量每一罪行所带来的不便。通过这种方式,人们也将获得一种独立的精神,然而,它已不表现为摆脱法律和无视最高司法官员。不过,如果有人胆敢把屈服于他的专断强横的软弱称为美德的话,那么,这种独立精神对他倒是莱鹜不驯的。有些人把他们遭受的来自上级的横暴转嫁于下级,并把这种手段变成了一种权利,上述原则将使他们感到扫兴。如果说暴政的精神与成文法的精神能够结合在一起的话,那我真会不寒而栗!(注:如果说社会的各个成员都受到社会约束的话,同样,该社会通过一项实质上是互尽义务的条约,也同各个成员联系在一起。君主和臣民都承受着这种义务,它平等地约束着最伟大的人和最渺小的人。这种义务仅仅意味着大家共同关心的是:有利于大多数人的公约应得到遵守。?义务?是最常在道德学中听到的一种说法。它是一种推理的缩写符号,而不是一个观念。您在?义务?一词中找不到任何观念。如您进行一下推理,您就会理解了,并且您也将被理解。 ― 贝卡里亚注) 五、法律的含混性

如果说对法律进行解释是一个弊端的话,显然,使人不得不进行解释的法律含混性本身是另一个弊端。尤其糟糕的是:法律是用一种人民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这就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而无从掌握自己的自由,或处臵自己的命运。这种语言把一部庄重的公共典籍简直变成了一本家用私书。)一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因为,对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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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考虑到这在大部分文明开化的欧洲地区已成了根深蒂固的习惯,我们应当由此联想到什么呢?联想到的一点是: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成文的东西,就决不会具有稳定的管理形式。在稳定的管理形式中,力量来自于整体,而不是局部的社会;法律只依据普遍意志才能修改,也不会蜕变成私人利益的杂烩。经验和理性告诉我们:人类传统的可靠性和确定性,随着逐渐远离其起源而削弱。如果不建立一座社会契约的坚固石碑,法律怎么能抵抗得住时间和欲望的必然侵袭呢?我们由此看到,印刷术是何等地重要,它使公众而不是少数人成为神圣法律的保管者;它驱散了阴谋和欺骗的阴暗现象,这种现象的追随者表面上虽然鄙视文明和科学,但实际上却为之胆战心惊。因此,我们发现:在欧洲,犯罪的残忍程度已经降低,我们那些时而成为暴君、时而义变成奴隶的祖先,曾被这种残忍性折磨得凄苦不堪。了解二二百年前历史和现时代历史的人都能看到:从奢侈和柔弱中如何产生了最温和的美德:人道、慈善以及对人类错误的容忍心: ” 他还会看到:那些被曲解为?古朴?和?信义?的东西造成了怎样的结局:难以容忍的迷信压迫着人道;少数人的吝音和野心用人类的鲜血涂饰着王位和宫殿;隐蔽的背叛和公开的残杀;每一个贵族都成了平民的暴君;布道福音真理的牧师每天都用沾满鲜血的双手抚摸慈善的上帝。而这一切却并不是目前文明世纪的产物,尽管有人称它为堕落的世纪。 六、关于逮捕

就社会自身的安全来说,同样违背其宗旨的一个错误是:允许执行法律的官员任意监禁公民,允许他根据微不足道的借口剥夺某个私敌的自由,或者无视最明显的犯罪嫌疑,使他的朋友不受处罚。监禁是一种特殊的刑罚,它需要在宣布犯罪之前执行。但是,这一明显特点并不使它失去另一基本点,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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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法律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刑罚。因而,法律应指出:应根据哪些嫌疑而羁押罪犯,强制他接受审查和刑罚。公开的传闻、逃跑、法庭外的供认、同伙的供述、对侵害目标的威胁和长期仇视、犯罪的物证等类似犯罪迹象,都足以成为逮捕某个公民的证据。但是,这些证据应该由法律来确定,而不是由法官来确定。当法官的决定不是对公共法典中基木准则的具体表述时,就是侵犯政治自由。随着刑罚变得宽和,随着从监所中消除了凄一苦和饥饿,随着怜悯和人道吹进牢门并支配那些铁石心肠的执法吏,法律将心安理得地根据嫌疑决定逮捕。一个被控犯了罪的人,经监禁而获释后,不应背上什么耻辱的名声。多少被指控犯有极严重罪行的罗马人,在被证明无罪之后,受到人民的尊重,并登上了光荣的职位!但是,在我们这个时代,为什么一个无辜者的结局竟如此不同呢?因为在一些人的眼里,目前刑事制度中的强力和权威的观念似乎比公正的观念更重要。因为受控告者和已决犯被不加区别地关在同一个秘密监狱里;因为监狱与其说是对罪犯的看守所,不如说是一个刑场;因为对内维护法律的力量与对外保卫主权和国家的力量,本应相互统一,却相互分离了。前者本应依靠法律的共同支持与判断力结合起来,而不是依靠那种直接的权威。一支威武雄壮的军队所赢得的荣耀本可以消除耻辱感,同其他民间感情一样,与耻辱感联系较紧的是逮捕的方式而不是该事物本身,,事实上人们公认:军事监禁并不像法庭监禁那样声名狼藉。一个多世纪以来,在民众、习俗和法律中仍保留着有辱国家现代文明的东西,仍保留着我们北方狩猎祖先的 r 一些野蛮的痕迹和粗暴的观念。 七、犯罪嫌疑和审判形式

在计算一件事的确实程度,例如,衡量犯罪嫌疑的可靠性时,用得上这样一个一般公式:如果某一事件的各个证据是互相依赖的,即各种嫌疑只能互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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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那么,援引的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小。因为,可能使先头证据出现缺陷的偶然情况,会使后头证据也出现缺陷。如果某一事件的各个证据都同样依赖于某一证据,那么,事件的或然性并不因为证据的多少而增加或减少,因为所有证据的价值都取决于它们所惟一依赖的那个证据的价值。如果某一事件的各个证据是相互独立的,即各个嫌疑被单个地证实,那么,援引的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因为,一个证据的错误并不影响其他证据。我在犯罪问题上讲或然性,而为了足以科处刑罚,犯罪则应当是肯定的。不过,如果人们注意到:伦理的确实性,严格说,只不过是一种被称为确实性的或然性,因为每个具有良知的人都必然接受一种行事所需不期而然的习惯,那么对他们来说,我的观点将不是什么奇谈怪论。证实某人是否犯罪所要求的肯定性,是一种对于每个人生命枚关的肯定性。 证实犯罪的证据,可以分为完全的和不完全的。那些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我称之为完全的。这种证据,只要有一个,就足以定罪。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

证据,则是不完全证据。这种证据要变成完全的,需要有足够的数量。也就是说,从单个证据来看,无罪是可能的,而把这些证据连贯起来看,无罪则是不可能的。注意:在这里,罪犯可以借以辩解(虽然他不一定这样做)的不完全证据,已转变为完全的了。但是就证据在道德上的确实性来说,感觉它比明确地加以界定要容易一些。因此,我认为:优秀的法律应当为主要法官配臵一些随机产生的而不是选举产生的陪审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感情作出判断的无知,较之根据见解作出判断的学识要更可靠一些。在法律明了和确切的地方,法官的责任只是审定事实。如果说寻找证据需要精明干练,作出结论必须明白准确的话,那么,在根据结论作出裁判时,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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