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验收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0/19 1:22:0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

验收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产品购销 【发文字号】农办垦[2011]24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1.03.22 【实施日期】2011.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农办垦[201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垦、热作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验收工作质量,我部在及时组织修订《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验收办法(试行)》(农办垦[2008]77号)的基础上,制订了《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验收办法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1 / 6

附件:

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

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质量,规范验收工作,依据《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包括项目建设期验收、年度考核和项目总结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 农业部农垦局是项目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验收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负责项目建设期验收和总结验收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第五条 项目建设期验收和项目总结验收采取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由管理、质量、生 2 / 6

产、信息、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人选由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从项目专家库中

随机抽取,并报农业部农垦局批准。

第六条 项目建设期验收和项目总结验收专家不得参与本单位项目验收。

第三章 建设期验收

第七条 完成试运行的项目建设单位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期验收书面申请(见附表一)。省级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初审通过的,报农业部农垦局;初审未通过的,反馈项目建设单位。

第八条 农业部农垦局委托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制定年度建设期验收计划、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要求做好现场验收准备工作。

第九条 项目验收通过听取汇报、审阅资料、实地查验、现场提问等方式,由专家组对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制度建设、硬件网络配置、系统定制应用、信息档案建立、产品质量控制、标签制作管理、项目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提出验收意见和备忘录。

第十条 通过建设期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针对验收意见及备忘录中指出的问题完成改进工作,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改进工作报告。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盖章、并在《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建设期验收表》(见附表二)上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 3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