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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铁计[2005]2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投资的有效控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是铁路基本建设投资的依据,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主要包括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铁路行业发展规划,统筹做好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合理安排项目投资规模和工程进度,综合平衡各种资金款源,明确年度建设任务。

第三条 铁道部和部属单位投资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管理,适用本办法。铁道部参股控股的合资铁路项目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核准

第四条 国家对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核准是按照不同的资金性质分类管理。 铁路基本建设资金性质分为政府性资金、铁道部资金、企业和地方其他资金。政府性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国债、铁路建设基金、中央统借统还国外贷款等;铁道部资金包括:铁道部筹集用于基本建设的权益性资金、铁路建设债券、铁道部统借统还银行贷款等;企业和地方其他资金包括:企业和地方自有资金、贷款、其他融资等。

第五条 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投资项目,按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审批权限,分别由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小型项目由铁道部审批。

第六条 使用铁道部资金的投资项目,除国务院规定的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的新建(含增建)铁路投资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外,其他均由铁道部自行审批。

铁道部审批5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称为限额以上项目,5000万元以下(不含)的投资项目称为限额以下项目。

第七条 使用企业和地方其他资金用于扩大运输生产能力或提高运输效率、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铁道部核准。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的新建(含增建)铁路投资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由铁道部审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 第八条 对申请使用政府性资金和铁道部资金补助的建设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申请使用政府性资金补助的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权限5000万元以上由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5000万元(不含)以下由铁道部审批;

申请使用铁道部资金补助的建设项目,由铁道部审批。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国家铁路建设项目,由铁道部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由建设单位上报,铁道部审批。合资(合作)铁路建设项目由铁道部会同地方政府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或出资人代表)上报,铁道部会同地方政府审批;开工报告由铁道部审批(地方控股项目可由地方政府审批)。

铁道部审批限额以上项目,由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或出资人代表)上报项目

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限额以下项目可简化程序由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或出资人代表)只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章 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与要求

第十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和开工前准备等。

立项决策阶段是指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以前的相关工作,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初测、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用地预审等。

勘察设计阶段是指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以后的相关工作,包括定测、初步设计、补充定测及施工图设计等。

开工前准备是指开工报告审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完成设立项目法人和项目管理机构,通过招标确定项目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及各项建设报批手续等。

第十一条 部发展计划司依据《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和铁路五年计划,对部管项目,根据勘察设计工作进展,分轻重缓急,提出勘察设计滚动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对新开工项目和储备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用地预审等作出具体年度安排。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单位或出资人代表)根据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和项目实际,制定实施计划并负责推进落实,保证计划的兑现。

部属单位负责制定铁道部审批限额以下项目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决策和勘察设计阶段应引入竞争机制,立项决策阶段推行方案竞选,勘察设计阶段推行招标投标。按照有关规定对不具备招标投标条件的项目,可直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项目勘察设计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审批和铁道部审批限额以上项目预可行性研究由部发展计划司负责组织审查,编写项目建议书和预可研审查意见,会签部内有关司局并报主管部领导批准后,报送项目建议书和下达预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

与地方政府合资(合作)项目需由省级地方政府会签后联合报送项目建议书和下达预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

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由部发展计划司转发。

第十四条 国家审批和铁道部审批限额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由部发展计划司负责,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审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评审工作。评审机构按委托书要求组织评审后,将评审报告报送部发展计划司。部发展计划司根据评审报告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会签部内有关司局并报主管部领导批准后,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下达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

与地方政府合资(合作)项目需由省级地方政府会签后联合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下达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

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部发展计划司转发。 第十五条 国家审批和铁道部审批限额以上项目涉及利用国外贷款的,由部发展计划司下达外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实施计划编制任务,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编制工作。编制单位将有关报告报送部外资中心,部外资中心进行审查后报送贷款人和部发展计划司。

第十六条 国家审批和铁道部审批限额以上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含方案竞选)、可行性研究(含外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含外资)、水土保持方案、外资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实施计划的编制及评审费(外资不含评审费),在铁路勘察

设计前期工作费中支付。设计单位、中介机构和咨询评审单位依据年度勘察设计计划或工作委托书及时与部发展计划司签订合同。部发展计划司根据合同及项目执行情况下达拨款计划,部财务司根据合同及部发展计划司提供的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拨付前期工作费。项目批准实施后,将前期工作费纳入工程概算(其中外资前期工作费纳入外资概算)。对未批准实施的项目,前期工作费由财务司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审批和核准项目在可研审批和项目核准前需落实资金款源。拟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承诺。

第十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需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

国家审批和铁道部审批限额以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出资人代表)向部提出预审申请。部发展计划司委托环评技术咨询单位进行技术评估,提出预审意见,报部批准。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出资人代表)按部批准的预审意见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完成后续报批程序。

设计单位应及时、无偿地向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提供相关设计资料。

铁道部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各铁路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出资人代表)办理环评、水保审批所需相关费用可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对涉及土地利用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需完成用地预审。

国家审批和铁道部审批限额以上项目由部发展计划司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进度安排,对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出资人代表)提出用地预审进度要求,纳入年度勘察设计计划。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出资人代表)根据年度勘察设计计划要求,按程序向用地预审机关提出申请,提供相关图件和资料,办理用地预审手续。

设计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编写土地利用篇章,无偿提供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出资人代表)用地预审所需资料。审查单位应对土地利用篇章提出审查意见。

铁道部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各铁路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出资人代表)办理用地预审所需费用可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国家审批和铁道部审批限额以上项目勘察设计由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组织开展工作。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连同设计文件一并报送部鉴定中心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会签部发展计划、建设管理司后报部批准。初步设计批复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组织设计单位按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和投资检算。

对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要单独编制外资概算,外资概算的编制按部有关规定执行。

铁道部审批限额以下项目勘察设计工作,由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委托或经招投标确定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办理。部发展计划司对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委托评估论证或组织专家审查后,办理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