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3 3:13:2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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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原告日本财产保险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大连保税区文化某船 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某船务公司)、被告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被告某集装箱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晓梅、阚琳琳, 被告某船务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清、蒋跃川,被告某集装箱公司委 托代理人祝 默泉、沈晓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 年 6 月,托运人中国大连某渔业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 渔业公司)委托被告某船务公司运输了原告承保的被保险人(收货人)日本玛鲁 哈公司的冻蟹肉共三个集装箱,被告某船务公司签发了以自己为承运人的提 单。其后,被告某船务公司又以托运人身份向被告某集装箱公司订舱,后者 也出具了以自己为承运人的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其中一个集装箱 (NO.CZXU9600079)出现货损,经日本海事鉴定协会检验,确定损失金额为 23 121 582 日元。原告经认真核对,确认了上述损失,并依据保险单作出了 赔付,被保险人玛鲁哈公司也向原告出具了权益转让书,原告依法取得了代 位求偿权。

因几方被告不同意赔付原告该款项,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 连带赔偿原告货物损失共计 23 121 582 日元及该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计算的同币种利息;连带支付原告付出的相关公证认证费 110 000 日元和翻译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某船务公司辩称:本案原告不能 证明其已经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求偿权,因而不具有诉权;本案货损是由于经谨 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造成的,承运人应享受免责;造成本案货损的 集装箱是中国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升货运代理行(以下简称东升货代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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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货损责任应由东升货代行和实际承运人被告某集装箱公司承担。关于货 损价值的计算标准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在举证期限后提供的证据法院不应组 织质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集装箱公司辩称:我方不是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我方只是船 舶的期租人,我方与收货人和原告间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本案货损 原因是因为集装箱固有缺陷造成的,集装箱是由货方自备的,视为货物的外 包装,集装箱问题不应由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 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证据 1 被告某船务公司签发的 提单,证明被告某船务公司为本案的承运人;证据 2 被告某集装箱公司签发的 提单,证明被告某集装箱公司为本案实际承运人;证据 3 被告某船务公司签发 的传真,证明被告某船务公司要求东升货代行订某集装箱集装箱的过程;证据 4 海大律师事务所致 OKABE&YAGUCHI 函,证明被告某船务公司指称 被告某集装箱公司应承担货损责任;证据 5 某集装箱(日本)公司致 OKABE&YAGUCHI 传真,证明被告某集装箱公司指称被告某船务公司 是集装箱提供人;证据 6 渔业公司鱼品加工厂证明函,证明货物交付运输时处 于完好状态;证据 7 日本商检出具的联合检验报告,证明货损系集

装箱顶部缺损、有水渗入箱内污染货物所致;证据 8 玛鲁哈公司购买原 料发票,证明冻蟹肉系玛鲁哈公司从加拿大 SEA TREAT 公司购买并运至中 国加工;证据 9 渔业公司发票,证明受损集装箱货物的加工费金额;证据 10 货 物保险单据,证明原告为此批货物的保险人及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保险费 金额;证据 11 权益转让书,证明原告具有代位求偿权、追偿金额为 23 121 582 日元;证据 12 日本 OKABE&YAGUCHI 致海大律师事务所的传真,证明 玛鲁哈公司希望得到涉案集装箱的更多信息;证据 13 日本

OKABE&YAGUCHI 致某集装箱(日本)公司的传真,证明玛鲁哈公司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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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被告某集装箱公司提供集装箱为托运人自有的相应证据(回应证据 5);证据 14 原告因兼并而变更的证明;证据 15 原告签收的有关文件(保单、权益转让 书、玛鲁哈公司获得相关的公证、认证文件);证据 16 检验费发票,证明检验 费用;证据 17 原告公司营业执照、授权书的公证、认证文件;证据 18 日本海事 鉴定协会补充报告书(及译文

,证明受损货物的保险赔偿金额与其实际市场

价格相符;证据 19 日本商法节选,证明日本商事债务法定利率为 6%;证据 20 玛鲁哈公司存款交易明细表,证明原告已将保险赔款赔付玛鲁哈公司;证据 21 玛鲁哈公司证明书,证明证据 20 原件存于该公司;证据 22 原告公证认证费收 据,证明原告已付公证认证费 99 500 日元;证据 23 日本海事鉴定协会补充报 告,证明原告货物受损系因集装箱顶部缺陷导致;证据 24 玛鲁哈公司证明 书,证明原告已将保险赔款(23 121 582 日元)付至玛鲁哈公司帐户;证据 25 日 本东京银座公证处公证认证费用收据,证明原告又支付公证认证费用 10 500 日元。

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 14、15、17、18、22、23、24、25 予以认 可;对其余证据均有异议。为支持其抗辩主张,被告某船务公司提供了证据 1 被告某船务公司委托东升货代行的订舱单,证明东升货代行是某集装箱公司 的代理;证据 2 商检出具的验箱单,证明(1)集装箱在交给货主及实际承运人某 集装箱公司之前是完好的,(2)集装箱不是被告某船务公司提供的;证据 3 被告 某船务公司签发给渔业公司的提单,证明被告某船务公司是契约承运人;证据 4 某集装箱公司签发给被告某船务公司的提单,证明(1)某集装箱公司是此票 货物的实际承运人,(2)提单上没有集装箱为货主自备的标注;证据 5 被告某船 务公司当时业务经办人的证明,证明东升货代行是某集装箱的代理。 原告和被告某集装箱公司对被告某船务公司提供的证据 3 无异议,对 其余的证据均有异议。

被告某集装箱公司提供了证据 1 定期租船合同复印件,证明被告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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