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99修订)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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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99修订)

【法规类别】法律职业资格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00)》(发布日期:2000年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1日)停止执行 【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1999.04.25 【实施日期】1999.04.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六日试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收案与结案 第一节 收案 第二节 结案

第三章 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一节 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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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三节 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第五节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节 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四章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收案

第二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第三节 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 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五节 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 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 收案 第二节 审查管辖

第三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四节 会见被告人 第五节 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六节 出庭准备 第七节 法庭调查 第八节 法庭辩论 第九节 休庭后工作

第六章 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七章 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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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 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 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九章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十章 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 第十一章 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规范和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 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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