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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4]134号 【发布部门】忻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20 【实施日期】201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4〕134号)

忻府区、定襄县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忻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0日

忻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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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忻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区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4〕1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4〕1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其属性分为可燃垃圾、不可燃垃圾、有害垃圾、餐厨垃圾等类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忻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动员,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源头分类、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建局是市中心城市规划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

市住建局、忻府区政府和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等设施建设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工作。

忻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办事处、城中村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等设施建设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并运送到生活垃圾中转站。

市住建局房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监管,并将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记入服务企业信誉档案。 2 / 3

市规划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等设施建设的规划工作,纳入城市总体规

划,预留和控制相应的设施用地。

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核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等设施建设和管理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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