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与商标纠纷及其解决再审视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18:25:1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域名与商标纠纷及其解决再审视

作者:冯晓青 谢蓉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1年第10期

域名与商标的纠纷问题由来已久,两者发生冲突的原因有多种,目前已经有较为成熟的解决纠纷的方法,本文将重新审视域名与商标纠纷问题,梳理其中的法律关系,并提出建议以完善我国相关域名制度。

网络环境下,数字技术创造了人类活动的新领域,它不仅缩短了人们之间进行交流的距离和时间,也使人类传播和获取信息更加方便。网络时代对《知识产权法》的冲击更强烈地体现于《著作权法》领域,但同时,网络技术的发展也对《商标法》造成很大影响,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即是其中的表现。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问题由来已久,从我国的第一例域名纠纷案——广东科龙案到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到其后学界和司法界对域名问题的进一步分析深入,已有十四年。其间,有关域名司法与立法实践都在不断发展。本文意图对域名与商标纠纷的问题做进一步的审视,以清楚地梳理出解决纠纷的思路与路径。 一、域名与商标纠纷发生的缘由

由于域名具有标示企业或商品的功能,与其他商业标示之间的作用相似,难免冲突,以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尤甚,网络环境下域名与商标冲突的原因主要如下: (一)域名的唯一性与商标权的多重性

商标与商号的法律保护体系是建立在传统的商业经营模式之上,人们可以在不同的行业或地域上使用相同的商标,换言之,相同的商标在不同的行业或地域,所有权人可能不同,由于商标权人使用商标的市场不同,他们并不会发生冲突。除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之外,各国《商标法》的规定大致相同。但网络环境下,域名的指向具有唯一性,统一的全球市场下,消费者一“键”所指,是唯一的权利主体。于是,传统世界里相安无事的不同类别的相同商标的权利人因为权利配置状况无法同样延及网络世界,冲突不断。 (二)审查登记原则与不审查政策

域名与商标分别是由不同部门核准、管理和保护的,商标制度与域名制度并没有有效的沟通机制:商标受《商标法》调整,域名则遵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尽管规定三级域名不得使用他人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可见,现行的域名注册制度并不能妥善地解决商标在网上的地位问题,对于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名称进行域名注册的行为,并未建立起有效的预防或救济机制。

域名的不审查政策导致许多企业利用已有的商标抢先注册为域名,使那些意图使商标、商号等已取得的信誉在网络世界中延伸的注册商标权人的权利受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三)域名网络空间价值的上升与商标通过域名扩张到因特网的冲突

随着电子商务的开展,域名已成为发展电子商务的基础,网络越来越被商家视为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手段。使用商标作域名,可以实施网络空间的品牌延伸。相应地,域名也可以作为宣传企业形象和产品、服务的重要阵地。这样,商标与域名就通过网络空间建立了一种以实现一定利益为目的的沟通与联系。如果用户注册的域名的识别部分与他人的商标名称相同或近似,就会发生争议。

二、域名与商标冲突的主要表现及处理 (一)注册域名中含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名称

该类行为的特点是注册使用与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如何对待此种冲突,学界各有观点,有基于域名本身不具有经济价值的不侵权论,也有认为由于作为组成域名一部分的商标的非显著性防止了“搭便车”行为发生的合法论。从现行立法规定来看,这类行为无法被认定为侵权的主要根源在于《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专用权并不能当然地及于网络空间,域名中包含他人的注册商标,并不会当然地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认为域名不具有经济价值的论点,在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下,自然站不住脚,组成域名部分商标的非显著性意见也在驰名商标的淡化理论抨击下动摇。然而,基于法律对商标专有权的限定,一概的认为注册使用与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是合法行为却也并不合理,而应区分情况来分析这类行为。如果该域名的使用是域名权利人的经营活动的主要途径,域名在该经营活动中起到的作用类同于商标,那么,此种行为就进入商标法体系保护商标权人利益必须要分析的行为。商标专用权的意义在于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防止消费者造成混淆。如果域名权利人在使用该域名指向的网站上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就必须判断商标权人与域名注册使用人所在市场的近似性和商标与域名本身的近似性,判断这种使用行为是否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由此可见,相关公众的误认与否是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如果域名使用人并没有不当使用该域名,并没有让普通消费者对域名所有人与商标权人之间发生误认或误解,则此种使用是合法的,商标权人不能限制域名使用人的使用行为。 PDA案即是此类行为认定为合法的一个典型代表。1997年石家庄福兰德事业有限公司注册了“小秘书”商标,并同时将其英文“PDA”进行注册。当该公司意欲开展网上业务、准备将“PDA”注册为域名时,却发现北京市弥天嘉实业有限公司已在1998年10月申请注册了PDA.COM.CN的域名,遂控告对方侵犯其商标权,而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主要是考虑到被告将PDA作为域名注册,是出于在计算机行业中,“PDA”系“个人数字助理”的缩写,国内外早将PDA作为一个通用名使用,并且被告没有提出该商标知名度和影响范围的证据。不能认为被告的行为造成了普通消费者的误认或者误解。 (二)恶意抢注域名的行为

恶意抢注域名指网络用户明知自己申请注册的域名的识别部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名称相同,仍然予以注册,意图让商标权人高价“赎回”的行为。抢注类纠纷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三点:“将他人知名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抢先注册为域名;抢注数量众多的域名;公开出租或出售被抢注的域名。”恶意抢注通常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使用域名,而是想通过转让来牟利。

认定恶意抢注行为有如下判断标准:其一,域名与请求人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其二,域名拥有人对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其三,域名是被恶意注册和使用的。 1997年的“KELON案”即属于恶意抢注域名的行为。广东科龙公司于1992年获得“KELON”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自1992年起将该商标用于其所生产销售的家电商品上。1997年9月,吴某开办的永安制衣厂(个体工商户)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kelon.com.cn”域名,并取得注册登记证书。1997年底,科龙公司曾与吴某商谈有关“KELON”域名注册事宜,吴某向科龙索取80万元的转让费,遭到科龙拒绝。1998年元月,吴某发送传真给科龙公司称:“为了尽快了结关于科龙域名的争议,永安制衣厂要求对方作为补偿现金五万元,即放弃争议权。”科龙公司遂以吴某为被告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其后,被告吴某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出申请,要求注销其注册的 “kelon.com.cn”域名。科龙公司以被告吴某自动停止了侵权行为为由,向一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在裁定书中对被告的行为进行了一定的分析,认为被告吴某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KELON”域名,并已获得域名注册证书,但其将域名注册后的网页闲置,使得社会公众享有网络信息、获取公用信息的需求无法实现。其后,被告吴某得知原告科龙公司注册同一域名未果之时,提出要求科龙公司给付其5万元“补偿费”。在诉讼中,被告吴某先是降低索要数额,后又主动申请注销域名注册,综合被告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吴某注册“KELON”域名行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法律理应予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