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劳人险[1983]49号关于职工探亲待遇问题解答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4 3:00:1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印发《关于职工探亲待遇问题解答》的通

川劳人险[1983]49号

一九八一年七月十七日,四川省劳动局印发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试行意见》(即川劳险[81]28号),各地在试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根据各地的意见,我们拟定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同日,川劳险[81]28号文即停止执行。

一九八三年

十二月二十日

附: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问题解答

(一)关于探亲的范围和条件方面的问题

1、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和《四川省劳动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适用于哪些单位?

答:适用于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2、问:职工享受的探亲待遇,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参加工作满一年并已转正的固定职工;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3、问:职工能否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界限怎样划分?

答:一般说来,凡是职工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点,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就算是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具体办法,可由各市、县劳动人事部门根据当地交通状况,路程远近的实际情况确定。

4、问:《实施细则》中所称的父母,包括“父母死亡后,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仍与职工保持联系的亲属”,应如何解释?

答:一般是指职工自幼父母双亡,或者父亲死亡,母亲改嫁后,在十六岁以前的大部分时间,就受其供养,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并经公证机关证明,确属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

5、问:父亲死亡,弟、妹年幼,母亲又未工作,靠哥姐等其他亲属拿钱回家解决全家人的生活,现母亲去世,已工作的弟、妹是否可以去探望哥、姐?

答:父亲死亡后,由母亲统率全家生活,其全家生活的经济来源,虽然主要是靠哥、姐等其他亲属拿钱回家解决,但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仍然是母亲,现母亲死亡,弟、妹也不能享受探望哥、姐等其他亲属的待遇。

6、问:《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应当怎样掌握?

答: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一般是指同居住在本市(不含市属县)、本县区域区的,或者虽跨县(市)居住,但路程较近,就应视为父亲或母亲和职工配偶同居一地。这类职工在按规定探望配偶时,能够同进解决探望父母的问题,不再享受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7、问:职工父母分居两地,现在职工只是同父亲或母亲居住在一起,是否还能享受探亲假去探望在外地母亲或父亲?

答:职工只要同其父、母中的一人居住在一起(是指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父亲或母亲的待遇。 8、问:职工与其养父母或者亲生父母住在一起(指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又要求到外地去探望亲生父母或养父母,是否可以? 答:只要职工与养父母或亲生父母同居住在一起(是指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亲生父母或养父母的待遇。 9、问:抚养职工长大的养父母已经死亡,可否去探望在外地的亲生父母? 答:可以。

10、问:职工的配偶已经死亡或离婚,能否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答:职工的配偶已经死亡或离婚,目前尚未再娶,如原与配偶同居一地的,在配偶死亡或离婚当年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应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如原系分居两地,当年未探望过配偶的,当年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