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叶中_第三版《宪法学》整理笔记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16 19:49:1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宪法学 周叶中(第三版)

宪法学

周叶中 主编 第三版

1宪法: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的本质: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3、宪法的特征:

(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②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2)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3)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4、 宪法的分类 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 (1)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又称文书宪法、制定宪法

不成文宪法: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 (2)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及程序为标准

刚性宪法:由特定制宪机关制定、修改程序严于普通法律的宪法。

优点是稳定性、可维护宪法尊严;但缺乏适应性——成文法 柔性宪法:制定修改机关及程序与普通法相同的宪法。

优点是弹性大、适应性强;缺乏稳定性——不成文法 (三)制宪主体:

钦定宪法: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民定宪法: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君主与人民双方进行协商制定。阶级妥协的产物 二、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的宪法分类

国家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第三章 宪法的制定

1、宪法制定权: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2、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区别

(1)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 行使制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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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 (3)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宪法起草机关则并无权批准宪法。 (4)制宪机关一般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

宪法起草机关则一般通过任命的方式产生,注重来源的广泛性。

第四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人们制定、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是贯穿立宪、行宪的 基本精神。

内容:人民主权原则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原则是终极目的; 权力制约原则是基本手段;法治原则是根本保障 2、人民主权原则: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最高权利。 (1)资产阶级“人民主权”学说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意义 局限性:①在“人民”的范围问题上,实际上只是资产阶级。 ②人民主权的论证是唯心主义的。

③人民主权,仅仅涉及政治权力方面,而没有涉及更为重要的社会经济领域。 历史意义:

①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政府的建立应该经人民同意,政府的权力应受人民的监督。

②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 在各国宪法中体现

(1)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

(2)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 (3)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

资本主义:规定人民主权,是资产阶级民主的首要原则。私有制构成人民主权的障碍。 社会主义: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发展,实质上就是主权在民。 2、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生存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在各国宪法中体现

(1)既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又以公民基本权利形式规定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 (2)并不明文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只规定公民基本权利 (3)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但对公民基本权利规定较少

资本主义:称\天赋人权\,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财产、追求幸福的权利,以财产权 为核心,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

社会主义:称\公民基本权利\,是对基本人权的确定。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 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

3、权力制约原则:国家权力部分之间的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之间的制约。 资本主义表现为分权原则:社会主义:表现为监督原则,全国人大和人民对国家机关的监督。 5、 法治原则: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 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体现:资本主义:

(1)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之相抵触,一切组织、 机关和 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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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国家机关的职权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 (5)司法独立

社会主义: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

第五章 宪法渊源、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

1、宪法的渊源:是指能够影响宪法产生和变动的因素。 (1)制宪和修宪活动、(2)国家机关的决策、决定和阐释、

(3)违宪审查机关的判决和宪法解释(4)国家和有关组织的决策、 (5)政治惯例、(6)道德规范、正义观念、宗教规则、(7)政治学说与宪法学说、 (8)国际法和外国宪法

2、宪法形式:是具有宪法效力的规范或惯例所具有的外在表现形式。。 包括:成文宪法典、 宪法性法律、 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 权威性宪法著作

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我国宪法的渊源: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宪、修宪、释宪与违宪审查 (2)其他国家机关的政策、决定 (3)执政党的大政方针 (4)政治惯例

(5)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及其在中国的发展以及宪法学说 (6)国际法和外国宪法

3、宪法结构:构筑宪法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有机组合和有序排列 4、宪法的序言作用; (1)宪法序言是国家的宣言书,它不仅宣告一国民主政治的建立,而且宣布该国公民基本 权利和自由的原则和精神。

(2)宪法序言是国家的总纲领,它明确规定一国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从而有利于 组织动员全国人民朝着共同的目标前进。

(3)宪法序言规定一国的基本原则,对具体宪法规范、普通法律原则和规范的制定及其 实施具有指导作用。

第六章 宪法规范

1、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特点:政治性、组织性与限制性、最高性、稳定性与适应性、制裁性、原则性、 历史性与概括性。 宪法规范的分类: (1)确认性规范:是对已存在事实的认定。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 的主要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主要特征 (2)权利性规范:是指赋予特定主体以主体资格,使之享有特定权利的宪法规范

(3)义务性规范:是指宪法规定特定主体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否则应承担宪法上的 不良法律后果的规范

(4)程序性规范:是指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步骤、阶段等的规范主要涉及国家 机关方面的内容

第七章 宪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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