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四川政法干警考试笔试模拟题及答案:专业综合I(十四)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7/1 3:00:5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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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四川政法干警考试笔试模拟题及答案:专业综合I(十四)

单项选择题

1.甲乙二人是交往多年的好友,一日,甲请乙在某酒店喝酒,两人微醉。下楼时,因一小事意见不合,甲推了乙一把,乙便从三楼摔至一楼,导致颅脑严重损伤,在送往医院的途中身亡,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构成故意伤害罪 C.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属于意外事件

【答案】C。

鸿途解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本案例中,甲对乙的死亡不存有故意心态,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2.如果某犯罪案件不是发生在中国领域,且该案犯罪人不是中国公民,被害人也不是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但中国对此案仍能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是基于( )。 A.属地管辖原则 B.普遍管辖原则 C.保护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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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属人管辖原则

【答案】B。

鸿途解析:《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 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对普遍管辖原则的规定。在刑法空间效力原则中,普遍管辖原则处于补充地位,只有针对少数国际犯罪,不能适用属地原 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时,才能适用普遍管辖原则。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3.某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办公室主任王某,急于引进外资,对于前来投资的“外商”甲某等人盲目轻信,未认真审查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就签订引资 合作协议,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先期打人对方账户400万元,结果,该笔资金被悉数骗走,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王某的行为构成了( )。 A.玩忽职守罪 B.滥用职权罪

C.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D.尚未构成犯罪

【答案】C。

鸿途解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 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与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该合同失职罪是法条竞合,玩忽职守是普通条款,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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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履行该合同失职罪是特殊条款, 仅仅适用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玩忽职守犯罪。

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 )。 A.不负刑事责任

B.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应当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D.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D。

鸿途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选项D符合题意。

5.甲对某危害结果没有阻止其发生的义务,如果该危害结果发生,甲的不作为行为( )。 A.不可能构成犯罪

B.可能构成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C.可能构成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D.可能构成手段不能犯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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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途解析:A刑法中的行为可区分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所谓作为,是指诸如以暴力、窃取等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即“不应为而为”,以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即作为犯;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理论上称之为“应为而不为”。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是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为前提,只有负有特定法律义务的人在能够作为时即能够防止结果发生时,才构成不作为犯。既然本题中的甲对某危害结果没有阻止发生的义务,因而,即便结果已发生,甲的不作为行为也不构成犯罪。所以本题答案应选A。

多项选择题

6.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答案】AD。

鸿途解析: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共同故意 犯罪不仅是共同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共同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也构成共同犯罪。本题中,“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这就表明甲与乙在犯罪预备阶段有共同的故意 和共同的行为。因此甲和乙是故意杀人的共犯。可以排除B选项。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行为意味着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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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有机组成部分, 不能将单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和共同犯罪行为割裂开。如果共同犯罪中的一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达到了既遂状态,也就意味着所有共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也达到了既 遂状态。本题中,甲和乙共同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在犯罪实施阶段,甲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参与,乙继续在甲和乙的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 为,并达到了既遂状态,甲作为共同犯罪人,其行为也自然达到了既遂状态。因此可以排除C选项。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7.成立不作为犯罪所要求的特定义务来源为( )。 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上、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C.道义上的义务

D.行为人先行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时所引起的负有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义务

【答案】ABD。

鸿途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 义务不能只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如果不存在这种特定义务,则根本不可能构成刑法的不作为。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并非 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义务,都可以作为刑法中的不作为的根据。只有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且为刑法所承认,才是不作为的法律义务的根据。(2)职务上或 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这一特定义务以行为人具有某种职务身份或从事某种业务并且正在执行为前提,否则,不发生履行该类义务的问题。(3)行为人的先行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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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义务。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简称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害状态,该行为人产生采取积极行为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 务,这就是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8.简答题

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及累犯的法律后果。

【参考答案】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为:

(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4)罪犯分子已满十八周岁。 累犯的法律后果为:

(1)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对于累犯,不得适用缓刑。 (3)对于累犯,不得适用假释。

(来源:鸿途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