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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2 17:10:3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3.3 开发控制

3.3.1 居住小区和组团的开发强度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 表3.3.1

住宅层数 独立式 低层 联立式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建筑密度(%) 小区 组团 ≤15 ≤15 ≤20 ≤20 ≤22 ≤22 ≤22 ≤22 ≤20 ≤20 容积率 小区 ≤0.4 ≤0.6 ≤1.0 ≤1.5 ≤2.0 组团 ≤0.4 ≤0.8 ≤1.2 ≤1.8 ≤2.5 注:各种住宅层数混合的居住小区和组团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3.3.2 零散用地开发控制

3.2.2.1 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小

区或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3.3.2.2 应严格控制零散用地作为居住用地的开发,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

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为3000平方米;7~18层住宅建筑为4000平方米;19层以上住宅建筑为5000平方米。

3.3.2.3 零散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

配套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3.2.4 零散居住用地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建筑布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

第9、10章所规定的居住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3.3.2.5 零散居住用地应配建足够的停车位,宜以地下车库为主。 3.3.2.6 零散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控制应符合表3.3.2.6的规定。

零散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 表3.3.2.6

住宅层数 独立式 低层 联立式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建筑密度(%) ≤15 ≤20 ≤25 ≤22 ≤22 容积率 ≤0.4 ≤0.6 ≤1.3 ≤2.0 ≤3.0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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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住宅区道路

3.4.1 规划准则

3.4.1.1 住宅区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规划应方便内外联系,注重安

全;应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3.4.1.2 应综合考虑车行系统和步行系统,合理组织小汽车通行线路和停车

场库的设置,宜实行人车分流。

3.4.1.3

在旧区改造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重视保留和利用原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3.4.1.4 应满足防灾和救灾需要。 3.4.2 道路规划设计规定和标准

3.4.2.1 居住小区内的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应控制机动车道对外出入

口数,出入口的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3.4.2.2 住宅区应设置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

应小于2.5米,纵坡不应大于2.5%。

3.4.2.3 当住宅区道路纵坡在8%以上且坡长超过30米时,应设置步行梯道。 3.4.2.4 住宅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4.2.4的规定。

住宅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表3.4.2.4

道路类别 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 步行道 最小纵坡 ≥0.2% ≥0.2% ≥0.2% 最大纵坡 ≤8.0%,L≤200m ≤3.0%,L≤50m ≤8.0% 备 注 若该车道须作为消防车道,则其坡道≤7%;消防车道位于登高面上时,则其坡道≤1%。 —— 当坡度较大时,主要步道坡度≤10%,次要步道坡度≤15%。 注:L——坡长(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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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 住宅区机动车道路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规定,宜为9~

12米,最小可采用9米,或满足消防车的最小转弯半径;会车最小视距为30米,停车视距为15~20米;住宅区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

3.4.2.6 住宅区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的横坡宜为1%~2%。

3.5

3.5.1 3.5.2 3.5.3 3.5.4 3.5.4.1 3.5.4.2 3.5.4.3 住宅区绿地

住宅区绿地由小区和组团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设施附属绿

地和道路绿地组成,包括居民能够方便地进入、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新建住宅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5%,旧区改造不应低于30%,别墅区

不应低于45%。绿地面积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基础栽植的大乔木、小乔木和灌木与住宅外墙的最小距离分别为5

米、3米和1.5米;应鼓励墙面垂直绿化、屋顶花园、阳台及室内绿化等多种绿化方式,加强绿色空间与景观的相互渗透和联系。

住宅区公共绿地规划标准

住宅区公共绿地总面积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确定,组团不应小于0.5

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应小于1平方米/人;旧城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相应指标的70%。

公共绿地宜结合小区或组团社区体育设施和儿童游戏场地进行布置。 住宅区应设置集中布置的公共绿地,其中居住小区不应小于4000平

方米,组团不应小于400平方米;且其中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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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共设施

4.1 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4.1.1 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

(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设施;(8)市政公用设施。

4.1.2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片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五级配置。片区的

人口规模为10~20万人,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1~1.5万人。

4.2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4.2.1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

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4.2.2 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

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4.2.3 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

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4.2.4 市级和区级文化设施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和影剧院等,布局宜相对集

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市、区级文化中心。

4.2.5 市级和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集中布局,

形成市、区级体育中心。全市要建成一处设施齐全、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全民健身广场,各区应建有“一场一池一馆”(体育场、游泳池、体育馆)。

4.2.6 市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应配置颐养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

等项目,各区应设置敬老院和区级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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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

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4.3 片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4.3.1 片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

4.3.2 4.3.3 4.3.3.14.3.3.24.3.3.3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按照表4.3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片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4.3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片区、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片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

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公共体育设施用地

公共体育设施用地是供全体市民进行体育活动的用地。

片区、居住区公共体育用地应不小于0.35平方米/人。宜综合考虑四

周住宅分布和人口密度等因素,尽可能集中地为居住配套建设游泳池、篮球场、排球场、网球场、健身室、户外健身场地等场馆设施,形成居住区级综合体育活动中心。

居住小区、组团公共体育用地应不小于0.35平方米/人。可结合住宅

绿地或社区文娱中心设置体育设施,并宜集中布置形成小区级公共体育活动点,一般单处场地设施用地应不小于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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