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9:54:4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物业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最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为7名。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两名。

第二章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

第一条 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组成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二条 筹备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三条 筹备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

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四)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四条 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第六条 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书面征求意见书应用有效送达方式。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一周。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推选的召集人

或上一届业主委员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采用实名投票的方法。业主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第四条 业主如果在业主大会期间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本人填写选票后,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选票。 第十四条 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五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六条 全体业主过1/2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办法,差额人数不超过三人。依据得票数顺序产生中选人。

第七条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八条 选举结果在召开业主大会当天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提请罢免选出的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