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餐饮服务类讲解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9/27 8:21:3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餐饮服务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餐饮服务类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受理、资料提交、资料审核、审核决定、许可证编码、二维码生成、打印等,按照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开发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系统”要求执行。本细则重点对食品经营许可的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分类和现场核查标准进行规范。

食品摊贩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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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按经营场所面积分为三类,具体包括: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型餐饮服务经营者及小型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分为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及其他单位食堂三类。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

第六条 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的应当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 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一节至第三节的相应要求。

申请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和第三章第一节至第三节相应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三章第四节要求。

申请中央厨房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和第三章第一节至第三节相应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五节要求。

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除满足相应经营项目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的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

申请单位食堂的,应当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第三章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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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第三节相应要求和第三章第六节要求。

第七条 按照风险程度不同,现场核查项目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

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经现场核查,通用要求及相应的专项要求判定为符合规定的,现场核查结果综合判定为符合规定;通用要求或相应的专项要求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现场核查结果综合判定为不符合规定(详见附件1)。

第二章 通用要求

第八条 大型以上餐馆、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当配备专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它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经过培训,且持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明。

第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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