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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关于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惠价[2002]133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物价局惠州市教育局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2.09.09 【实施日期】2002.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2002年9月9日 惠价[2002]133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各普通(成人)高校,各普通(成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技工学校,各市直中小学: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和收费透明度,治理教育乱收费。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了《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附件一),省物价局等四部门予以转发并提出实施意见。根据国家计委等三部门计价格(2002)792号文及省物价局等四部门粤价(2002)236号文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让学生及其家长能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学校严 1 / 4

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是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巩固治理教

育乱收费成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大措施。有关部门和各类学校要采取有力措施,以确保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我市所有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特殊教育的学校,必须在2002年9月底前,按照本文规定的格式,制作专门的教育收费公示牌,在校园显眼处公布经批准的本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公布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文号、批准机关、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查询电话,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举报电话等。市直普通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依照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的模式制作教育收费公示牌。市高校、中专、技校、幼儿园等学校按附件五、附件六制作教育收费公示牌。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此模式制作教育收费公示牌。学校应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凡公示栏示公布的收费一律不得擅自立项收取。今后收费项目或标准有调整变动的,均应在变动收费前更改公示的内容。

三、鉴于我市农村中小学收费自2001年起已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实行一费制后各地农村中小学可在原来收费公示的基础上,根据节约、规范的原则,结合贯彻《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校收费公示的方法和内容。

四、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计划于2002年10月上旬,在全省展开一次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专项检查,我们在9月下旬也要开展检查,为此,请各学校应认真对待,积极落实教育收费公示的各项工作。 附件:1、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附件1)

2、惠州市××小学(城镇)收费公示栏(附件2) 3、惠州市××初级中学收费公示栏(附件3) 4、惠州市××高级中学收费公示栏(附件4) 2 / 4

5、惠州市高校、中专、技工学校教育收费公示栏(附件5)

6、惠州市××幼儿园收费公示栏(格式与附件5同,略)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决定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举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收费也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有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学校所有的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五、学校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通过收费报告单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六、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七、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或市、县价格、财政主管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