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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典型冤错案:聂树斌案复查多年无结论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发表时间:2013-06-05 15:44

4月25日,河南叶县,被判无罪的李怀亮(右二)与家人在一起。图/CFP 哪种冤案是最没有悬念的平反?答案是“亡者归来”。这是极其罕见的低概率事件,在我国被公众熟知的个案有: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等。

“真凶”再现,往往也能成为平反一起冤案的决定性因素。但是,河北聂树斌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当“真凶”浮现,尽管舆情滔滔,复查多年仍无明确结论。 今年以来,在新刑诉法实施和中央强调“个案公正”的背景下,多起陈年冤错案件得以平反与纠正,目前尚有多起重大疑案正在复查、审理之中。法院系统也从上至下展开反思,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亲撰《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传播甚广。

值得关注的是,北京常林锋案、河南李怀亮案、福清纪委爆炸案等案的无罪判决,被认为破除了“中国式冤狱”平反的两个密码:“真凶再现”或“亡者归来”,贯彻了刑诉法早已明确的“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 “李怀亮式”纠错

4月25日,河南平顶山中级法院宣判李怀亮无罪。李的辩护律师王永杰注意到,在宣判的法庭上,4名公诉人缺席了。据悉,公诉人在听说法院将判无罪的消息后,集体退庭。

5月8日,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通报称,对于李怀亮的无罪结果,检方认为贯彻了“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因此尊重判决结果,决定不抗诉。

对于检方,这是一个艰难的决定。据透露,在李怀亮无罪宣判后,检方压力巨大,就是否抗诉,平顶山检察院尽了最大可能争取,几位公诉人连夜工作,以期找到提请抗诉的充足理由,最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不予抗诉的指导意见。 在河南,李怀亮案被认为破除了“中国式冤狱”平反的两个密码:“真凶再现”或“亡者归来”,贯彻了刑诉法早已明确的“疑罪从无”司法理念。

对于李怀亮案,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反思道,平顶山中院2007年5月要求将李怀亮案退侦之后,一直没有出具正式的法律文书,导致案件长期滞留在法 院环节,“如果我们在赵作海错案发生后,在当时开展的大排查、大整改活动中,能够及时排查出来并宣告无罪,无论是对李怀亮本人还是对司法的公信来讲,都会 少一些伤害。”

“这次,我们主动引爆了这个‘炸弹’。”张立勇说,平反冤案一向被视为法院的丑事,然而,李怀亮案的价值在于“疑罪从无”司法理念的贯彻,知耻而后勇,抑或是在司法机关强化“无罪推定”的另一个契机。

据有关媒体报道,自赵作海案后,河南省三级法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多起案件依法审理,依法宣告上百名被告人无罪。 证据“黑洞”

刑案成疑,并最终在法院环节得以纠正,均源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记者采访的多起冤错案件中,诸如赵作海案、李怀亮案、张氏叔侄案、福清纪委爆炸案等,法院最初定罪的理由均是“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凿”(简 称“两个基本”)。这一“两个基本”断案的观念,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并在后来的刑事审判中得以广泛运用,特别在几次严打中盛行。在司法界和学界,“两 个基本”一直有争议。

经历过多起冤案辩护的朱明勇律师认为,“两个基本”并非法律概念,法律上也从来没有这样的表述,从79刑诉法到97刑诉法到今年实施的新刑诉法,法律条文对于有罪判决的要求均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无论是从字面上理解,还是从逻辑上来界定,基本与确实、充分,两者是有差距的,这个差距可能导致一些证据还有一丝怀疑没有排除,而酿成错案。”朱明勇说,“两个基本”折射的是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落后司法理念。 据法院人士介绍,“两个基本”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已经完成它的历史使命,目前,法院已经不会再按照“两个基本”来判案了,判决书也不能出现这样的表述。

河南高院常务副院长田立文认为,在司法操作层面,贯彻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关键在于证明标准的把握。新刑诉法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 准进一步明确为“排除合理怀疑”,这一修改非常关键,对于引导司法人员由“有

罪推定”的正向思维模式向“疑罪从无”的逆向思维模式转变,进而防范冤错案件 有重要意义。

显著的案例是浙江张氏叔侄案。死者指甲擦拭物经DNA鉴定系“二张”以外的他人所留,但侦查、起诉、审判机关都没有重视该案存在的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仍然依据口供定案,认为“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凿”。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思维模式。 个案纠错路径

近年来,各地涌现的种种冤假错案,哪一种是最无悬念的平反?答案是“亡者归来”。

这是极其罕见的低概率事件。在我国被公众熟知的有三起: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南滕兴善案。他们被指控杀人,但多年后,“死者”活着现身。佘祥林、赵作海以无罪之身走出监牢,而滕兴善却在“亡者归来”之前已被枪决。 “真凶”再现,往往也能成为平反一起冤案的决定性因素。记者梳理目前已知十数起“真凶”再现案例,大多数得到纠正。但河北聂树斌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却成为例外。

至于“疑罪从无”案件,司法机关纠结于“定放两难”。在进入司法程序后,因证据不足,往往被退补、发回重审,或者“疑罪从轻”。还有“疑罪从挂”,比如福清纪委爆炸案,12年审而不决,直至今年5月3日才宣告5名被告人无罪。 朱明勇介绍说,按照法律规定,冤案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必然进入二审。二审无非以下几种结果:发回重审、改判和维持原判,或者检察院撤诉。我国 司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就是希望能通过二审程序发现一审错误,得到公平正义的结果。但长期以来,法院上下级关系变成了行政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由此产生了 两种后果:一是基层法院习惯性地把拿不准的案件或者影响重大的案件,一审判决前主动征求意见或者获得支持,实质上把两审变成了一审,失去了两审终审制的本 来意义;二是法院向同级党委或党政领导汇报,而这些领导又非专业人士,凭主观感受和汇报的情况来判断,一旦作出批示,同级法院又不敢不执行,造成错判。

对于一审法院直接宣判无罪的案件,朱明勇印象最深刻的是,他曾经代理的河南马廷新案。这起惊动公安部的灭门血案,被告人马廷新由河南鹤壁中院一审判决无罪,高院发回重审,一审再判马廷新无罪,检察院抗诉,以高院裁定检方撤诉告终。 法治新气象

5月初,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文强调,“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