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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
族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宁水发[1992]47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199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
办法》的通知 (宁水发[1992]47号)
各行署、市、县水电、财政、物价局(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规定和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 1 / 2
法 》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河道(包括干渠道、行洪沟、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从事营业性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属及非金属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不得妨碍水工程及河道行洪、行水安全。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采砂许可证由自治区水利厅统一制作,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河道主管机关交纳采砂管理费。
第四条 各级水利部门是同级河道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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