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6 16:10:5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兴业银行 分行个人住房组合

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暂行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订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个人购买自住住房向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我行发放贷款,贷款不足部份向我行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的两种贷款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单独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方组成如下:

1、公积金贷款委托人: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公积金贷款受托人及贷款人:兴业银行 分行; 3、借款人:申请住房组合贷款的个人; 4、抵押人:与借款人为同一人或其配偶; 5、抵押权人:兴业银行 分行; 6、保险人:承保房屋财产险的保险公司; 7、保险受益人:兴业银行 分行;

8、保证人:售房单位或由具备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和其他自然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

第五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对象为在本市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房产的自然人,同时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 市本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女性申请人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岁,男性申请人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岁;

(三)职业稳定,收入较高,信用良好,具有支付购房首付款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签订购房合同,并已交纳3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

(五)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贷款支用和偿还的结算工具; (六)售房单位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同意作为偿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人; (八)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需同时办理商业性贷款的,如购买的房产为期房的,开发商须在本行申请有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额度;购买房改房等公有住房的,需符合出让公有住房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购买的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地理位置优越,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

(二)购买期房(含多层、高层住房)的,该住房必须完成主体结构封顶; (三)房地产开发手续齐全,开发商或出售单位已按规定交纳了相关费用,可以领取产权证,办理产权抵押登记手续;或房产产权清晰,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第八条 贷款金额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70%,公积金贷款申贷的最高不超过25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部份由我行提供商业性贷款补足。

第九条 贷款期限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期限由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满2年的申请借款年限可至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加5年,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与住房商业性贷款期限需一致。

第十条 贷款利率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自2004年10月29日执行)执行:

1、贷款年限5年以下(含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年利率为3.78%;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年利率为4.95%。

2、贷款年限5年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年利率为4.23%;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年利率为5.31%。

3、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贷款,执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间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期间遇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在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前零贷中心应将拟贷款的楼盘信息通过《楼盘申报表》、已签署的《按揭协议》、《调查评估报告》及开发商的相关资料向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备。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本行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应填写《 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

3、现供职单位收入证明,私营业主应提供近期纳税证明; 4、已签订的购房合同; 5、购房首付款资金证明;

6、住房公积金专柜提供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对帐单;

7、如办理房改房按揭贷款,需提供房改办加盖公章的《公有住房出售核定表》、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承诺函(承诺把黄联发票送银行抵押)或者直接提供黄联发票;

8、如办理二手房按揭贷款,需提供房产评估报告、原户主及共有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共有权人同意出售声明、原户主产权证复印件及买卖双方的委托公证书;

9、担保证明文件。以财产(含所购房产)设置抵(质)押的,需提供抵(质)押物清单,及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文件(以共有财产设置抵押或质押的,应留有财产共有人的同意意见及签字);由第三方或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或全程)担保的,应提供第三方或开发商同意担保的函件;

10、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贷前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