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9:32:4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强制性条文、条文说明及实施要点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强制性条文1
3.1.5 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条文说明】
本条与规范修订前一致,是原规范的强制性条文。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在建筑电气工程中,是电力供应的高压终端,投入运行前必须作交接试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设备制造技术的进步和标准的更新,加上进口设备的引进,交接试验标准也会随着修订完善,应密切注意试验标准的更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的规定。 【技术要点】
在建筑电气工程中高压的电气设备主要是变压器和高压成套开关柜,高压布线系统主要是高压母线和电缆,而继电保护系统虽然其工作电压属低压范畴,但控制和保护着高压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运行,以实现电气系统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电力是商品,与其他商品一样有着生产(各类发电厂)、流通(输配电网)和消费(各用电用户)三个环节,但电力消费过程的安全与其他商品有明显差异,即电力消费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会危及流通和生产环节。建筑电气工程属于用电工程,是消费环节,也是高压电网电力供应的高压终端。 【实施与检查】
依据施工设计文件和设备型号规格及制造厂规定,按交接试验标准编制试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其中与供电电网接口的继电保护整定参数值和计量部分,要取得工程所在地供电部门的书面确认。方案或作业指导书经批准后执行,试验结果合格,试验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变配电室的高压部分才具备受电条件。
交接试验时旁站或查阅交接试验报告,以试验合格作为判定依据。
强制性条文2
3.1.7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本条是在原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进行了文字修改,其要求与原规范是一致的。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单独连接,也就是要求与保护导体直接连接,本规范所涉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均应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是确保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条件,需要强调的是直接连接也就是要求不得串联连接,是要求与保护导体干线连接。施工时应首先确认与电气设备连接的保护导体应为保护导体干线,在建筑物电气设备集中的场所,有可能选用断面为矩形的钢或铜母线做保护导体干线,可在其上钻孔后,将每个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用连接导体与钢或铜母线保护导体干线直接连接,电气设备移位或维修拆卸都不会使钢或铜母线保护导体中断电气连通。同样情况在建筑物中每一插座(灯具)回路的保护接地导体(PE线)在插座盒内也不应剪断与插座连接,当然末端插座(灯具)的保护接地导体是要剪断的。其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是设计根据电气设备的技术参数、所处的不同环境和条件进行计算和选择的,施工时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执行。 【技术要点】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连接,不得串联连接,是防止一旦电气设备基本绝缘损坏后发生电击损害事故,不得串联连接也就要求与保护导体干线连接。由于施工设计时,干线是依据整个单位工程使用寿命和功能来布置选择的,他的连接通常具有不可拆卸性,例如采用熔焊连接,只有在整个供电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干线包括(分支)干线才有可能更动敷设位置或相互连接处的位置。而电气设备(如电动机、单相三孔插座等)、器具以及其他单独个体与保护导体的连接通常用可拆卸的螺栓连接,在使用中往往由于维修、更换等种种原因需临时或永久的拆除,若他们的连接导体彼此间相互串联连接,只要拆除中间一件,则与保护导体干线相连方向相反的另一侧所有电气设备及其它需与保护导体连接的单独个体将全部失去电击保护,是不允许发生的,所以强调不能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选用错误,一旦电气设备基本绝缘损坏时将起不到电击保护作用,本条文涉及设备的运行安全和人身安全问题,如不严格执行,便会引发安全事故或隐藏着严重的安全隐患,这种隐患有较高的概率爆发而酿成事
故,故将本条作为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 【实施与检查】
根据以上解释,应根据设计区分保护导体干线与支线。无论明敷或暗敷的保护导体干线,尽可能采用焊接连接,若局部采用螺栓连接,除紧固件齐全拧紧外,可采用机械手段点铆使其不易拆卸或用色点标示引起注意不能拆卸。连接导体坚持从干线引出,分别与电气设备、器具以及其他单独个体连接。至于连接导体截面积材质和规格在施工设计文件上应该明确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施工便是。
核对施工设计文件,区分接地干线与支线,目视检查设备、器具以及其他单独个体的接地端子是否有2根(含2根)以上的连接导体,如有的话,则有可能存在串联现象,拆除后用仪表测量邻近的设备、器具以及其他单独个体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的导通状态加以验证,并确认设备、器具以及其他单独个体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连接导体是直接从接地干线接出,以验证合格为判定依据。
强制性条文3
6.1.1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条文说明】
本条与本规范修订前一致,是原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建筑电气设备采用何种供电系统,是由设计决定的,但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可靠连接是指与保护导体干线单独连接且应采用锁紧装置紧固,以确保使用安全;使用安全电压(36V及以下)或建筑智能化工程的相关类似用电设备,其外露可导电部分是否需与保护导体连接,是由相关施工设计文件加以说明。连接导体的截面积按本规范3.1.7条执行,是由设计根据电气设备故障发生时能满足自动切断设备电源的条件来确定的。 【技术要点】
建筑电气工程的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等用电设备和器具是动力工程中分布面广,应用量大,且为维护操作人员日常接触的设备和器具,若发生漏电事故,存在着较大的电击伤害人身的潜在危险性,正因为如此,施工设计文件必然规定其外露可导电部分要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以迅速切断故障电路,降
低接触电压,防止人身伤害事故发生。本条涉及设备的运行安全和人身安全问题,如不严格执行,便会引发安全事故或隐藏着严重的安全隐患,这种隐患有较高的概率爆发而酿成事故,故将本条作为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 【实施与检查】
合格的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等用电设备和器具,其外露可导电部分(外壳)都有带标识的专用接地螺栓,施工中要将保护导体干线或分支干线敷设至其附近,按施工设计文件要求选用连接导体连通,施工要确保连接的可靠,螺栓拧紧,防松零件齐全。
目视检查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专用接地螺栓处连接状况。必要时可用专用工具进行紧固检查或用万用表等仪表做连接导通状况的测试,以检查或测试合格为判定依据。
强制性条文4
10.1.1 母线槽的金属外壳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段母线槽的金属外壳间应连接可靠,且母线槽全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不应少于2处;
2 分支母线槽的金属外壳未端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3 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母线槽是供配电线路主干线,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可靠连接是指与保护导体干线直接连接且应采用螺栓锁紧紧固,是为了一旦母线槽发生漏电可直接导入接地装置,防止可能出现的人身和设备危害。需要说明的是:要求母线槽全长不应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是在每段金属母线槽之间已有可靠连接的基础上提出的,但并非局限于2处,对通过金属母线分支干线供电的场所,其金属母线分支干线的外壳也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因此从母线全长的概念上讲是不少于2处。对连接导体的材质和截面要求是由设计根据母线槽金属外壳的不同用途来考虑的,当母线槽的金属外壳作为保护接地导体时,其与外部保护导体连接的导体截面还应考虑其承受预期故障电流的大小,因此,施工时
只要符合设计要求即可。 【技术要点】
在建筑电气工程中,大型公用建筑的变配电室和配电系统采用母线槽已是普遍现象,由于其母线槽的结构特征且安装部位往往是一些维修人员出入较频繁的场所,母线槽一旦发生漏电会发生安全事故,所以强调母线槽的金属外壳与保护导体连接的可靠性要求,及全长不应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的要求,由于本条涉及安全问题且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如不严格执行,便会引发安全事故或隐藏着严重的安全隐患,这种隐患有较高的概率爆发而酿成事故,故将本条作为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 【实施与检查】
依据施工设计文件,将符合设计要求的保护导体干线引至母线槽附近,在母线槽组对安装过程中,先将母线槽金属外壳间用锁紧螺栓相互连接牢固,母线槽整段完成后再将母线槽与保护导体用锁紧螺栓做紧固连接。
核对施工设计文件,以符合本条文要求为判定依据,接地导体的连接紧固度可用专用工具进行拧紧测试。
强制性条文5
11.1.1 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架、托盘和槽盒全长不大于30m时,不应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全长大于30m时,每隔20~30m应增加一个连接点,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2 非镀锌梯架、托盘和槽盒本体之间连接板的两端应跨接保护联结导体,保护联结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镀锌梯架、托盘和槽盒本体之间不跨接保护联结导体时,连接板每端不应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条文说明】
本条是在原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进行了局部的修改。建筑电气工程中的电缆梯架、托盘或槽盒大量采用钢制产品,所以与保护导体的连接至为重要,增加与保护导体的连接点,目的也是为了保证供电干线电路的使用安全。有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