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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作者:刁文超

来源:《学习导刊》2014年第07期

摘要:公务员的奖励制度是公务员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务员进行合理的奖励,也是公务员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完善的公务员奖励制度,可以促进公务员工作积极性的发挥,防止公共权力的异化。因此本文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关于奖励制度的规定,并与日本的公务员奖励制度相比较,在思考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如何更好运行的同时借鉴日本的做法,来完善我国的公务员奖励制度。 关键词:公务员法;激励;奖励制度

激励是激发、引导、保持组织成员的行为,使其努力实现目标的过程。我国的公务员激励机制主要由考核制度、奖惩制度、晋升制度和薪酬制度构成。公务员激励机制对于实现公务员的激励,防止公共权力的异化,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能动性都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以中日公务员奖励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并对他们进行比较分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完善我国的公务员奖励制度建言献策。 一、中国公务员奖励制度分析

奖励是一种激励手段或机制,它是通过满足公务员物质和精神的需要,以调动其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刺激和挖掘公务人员潜在能力的一种有效的管理方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奖励的新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以下简称 《公务员法》) 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新《公务员法》关于奖励有一些新的规定和提法。首先,提出了对公务员的集体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明确了对公务员的集体奖励,解决了之前在现实中存在而法律没有规定的集体奖励的情形,为公务员集体效率的提升奠定了基础,为进一步培养公务员的“公共精神”提供了良好的土壤。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还规定了给予奖励的情形和奖励等级。对不同的值得奖励的行为进行分类定级,体现了公务员奖励的公平公正,也有利于激发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

(二)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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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个人、集体奖励有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规定了奖励的种类和级别,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还明显存在着奖励程序缺乏的问题,导致奖励过程中出现轮流坐庄、奖励不公、平均主义、关系奖励等。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单位的领导碍于情面,怕得罪人,或者怕引发机关内部矛盾,不能坚持奖励标准,把奖励作为好处平均分摊,使奖励失去了激励的意义。其次,在奖励过程中,暗箱操作严重。有些领导出于个人目的,事前不公布奖励标准、实施程序,而是自己安排获奖人选,事后再公布获奖结果。致使公务员奖励不能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再次,荣誉称号的授予与名称不规范。荣誉称号作为公务员奖励的最高级别,对具有特别突出表现和极为突出贡献的公务员所授予的政治荣誉,理应由国务院、省部级行政机关授予。但在现实生活中,各级政府和部门都可以授予荣誉称号,严重降低了其所代表的激励效用。另一方面,荣誉称号繁多,且没有明显区别。例如,有“优秀公务员”、“杰出公务员”、“模范公务员”、“人民满意公务员”等。它们之间无论是在法规中,还是在实际操作中都没有明显区别。最后,公务员奖励没有和职务有效的相结合。通过调查发现,相对于荣誉称号、物质金钱奖励,职务晋升对于公务员来说显得更加实惠。 二、日本的公务员奖励制度现状

二战后,日本和英、美等西方国家一样,不断进行各方面的改革,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使得日本由战败国,一跃成为经济强国。大部分人认为高质量的管理和高质量的人才,是日本经济腾飞的关键所在。因此,日本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对选拔高质量的优秀人才,提高管理效率起了关键作用。日本《国家公务员法》于1947年颁布实现,后来又经反复多次修改,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现代日本公务员制度。

日本对各级公务员都有明确的奖励制度。《国家公务员法》规定,“所有职员必须作全体国民的服务者,为公共利益进行工作,工作时应竭尽全力,专心致志”。总理大臣和各部门行政首长应采取措施,表彰“工作成绩优秀的人员”。日本各级政府都发布了《职员表彰规程》,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表彰,以激励职员的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日本公务员的表彰种类分为:总理大臣表彰、大臣表彰、人事院总裁奖、长官赏词、业务成绩表彰等。 其中“人事院总裁奖”是较高级别的表彰,是1988年为纪念人事院成立40周年设立的。受表彰的对象为多年勤奋努力从事一项专业;或多年兢兢业业工作在边远贫困地区;或为提高国民生活,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上做出杰出贡献的公务员。而且日本的公务员奖励程序要相对合理完善和严格。每年由人事院总裁委托的8名以内具有丰富学识的各界名流组成选考委员会,对各省厅推荐的优秀职员和集体进行审查和筛选,然后确定。颁奖仪式在每年的12月初举行,隆重的颁奖仪式结束后,天皇和皇后将在明治纪念馆接见获奖者和集体代表。 三、日本公务员奖励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以上对中日两国公务员法中对奖励的不同规定的分析,笔者认为日本的公务员制度相对完善严格,当然这与日本公务员法颁布的较早,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完善有关。而我国公务员法于2006年1月1日才正式实施,许多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发现。对于日本、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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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发达国家先进的公务员管理制度,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剔其糟粕,结合我国的实际,从我国国情出发,来完善我国的公务员奖励制度。 (一)完善奖励程序,充分发挥奖励的激励作用

针对荣誉称号的授予与名称不规范,应该规定不同级别的行政机构授予不同的荣誉称号。嘉奖、三等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授予;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授予;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予。 (二)完善公务员考核工作,将考核与奖励相结合

为了保证奖励更加规范,避免人情掺和其中,可以组成评价委员会,进行充分的考察和考核再予以奖励。在评价委员会人员构成方面,应该聘请高素质人员担任考核人员,考核标准要实事求是,以实际工作表现为准,而不能将考核结果与论资排辈相结合。而且考核的方法也应该科学合理,不同的岗位应有不同的考核方法,按照公务员的职务、工作性质以及权力大小、责任轻重相结合进行定时考核。 (三)将奖励与职务相结合相挂钩

相对于我国公务员惩戒中有降级、撤职的规定,那么如何将奖励与公务员职务有效的结合起来,是当前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需要完善的一部分。如何能做到公平公正的评价公务员的行为是前提也是关键。相对于荣誉称号、物质金钱奖励,职务晋升对于公务员来说更具有诱惑力和吸引力。因此将职务晋升与奖励相结合不仅能提高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而且对于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中的奖励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作者简介:刁文超(1987—),女,山东青州人,助教,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管理系,行政管理专业,研究方向为人力资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