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控股公司及其监管问题初探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7/5 20:23:0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监管问题初探

一、分业经营、混业经营与金融控股公司

从各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来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国家,一类是以德国为代表,始终坚持全能银行模式,银行不仅能够提供短期信贷业务和中间业务,而且能通过证券承销和股票投资等提供长期资本业务;甚至可以通过投资或持股与工商企业之间建立紧密联系。

但是,全能银行毕竟还是银行,其银行部门与证券部门实行严格的分离制度,无法通过人员交流与信息交换进行不正当交易。此外,实行全能银行模式的国家,大多是银行业发达而证券市场相对比较弱的欧洲国家,除德国以外,还有瑞士、荷兰、挪威、比利时和西班牙等。

另一类国家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此类国家大都经历过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两种极端不同的模式,目前又在从分业经营向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发展。

美国在1929年大危机以前实行的是典型的混业经营模式。大危机的爆发导致了“1933年银行法”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诞生,该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与投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实行严格分离(“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要点有四:(1)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承销业务;(2)禁止商业银行拥有证券子公司;(3)禁止投资银行接受存款;(4)禁止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董事相互兼职。),分业经营模式从此确立;此后几十年中,分业经营模式逐渐抵挡不住国内金融创新浪潮的冲击和欧洲国家全能银行模式的竞争。伴随着金融电子化、网络化、综合化、国际化趋势日益增强,1999年出台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终于废止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规定任何金融机构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实行“联合经营”,组建金融控股公司。

日本战后在美国的压力下解散了财阀,实行“长短金融分离、银行与信托分离、银行与证券分离、银行与保险分离、内外金融分离”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推动下,原有的分业模式逐步开始瓦解。伴随着90年代后期“金融大爆炸”的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应运而生。目前日本正在通过组建4个大型金融控股公司对各类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整合。

由此可见,在后一类国家,极端的混业导致了极端的分业,而极端的分业又导致新的反弹。但迄今为止,这种反弹并不是简单地回归到纯粹的混业形态,而是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整合和重组现有金融机构,吸收分业模式和混业模式之优点,摒弃二者之缺陷。

于是,我们可以从金融企业的所有权层次和经营权层次以及企业形态上,划分出“纯粹的分业”和“纯粹的混业”以及“金融控股公司”3大基本模式。

首先,“纯粹的混业”是指,无论是在所有权层次上,还是在经营权层次上都是混业的,其企业形态是“一个法人,一个牌照,多种业务”。例如美国1929年大危机爆发之前,银行可以同时从事证券业务,证券公司也可以持有银行的股票。

其次,“纯粹的分业”是指,无论是在所有权层次上,还是在经营权层次上都是分业的,其企业形态是“一个法人,一个牌照,一种业务”,并且在不同业态之间建立有严格的防火墙制度。

再次,“广义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所有权层次大体上是控股形式,但在经营权层次上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分业经营模式,即所谓的“纯粹控股公司”,其企业形态是“多个法人,多个牌照,多种业务”,子公司之间建立有内部防火墙制度。另一种是混业经营模式,即所谓的“德国全能银行”,其企业形态是“一个法人,多个牌照,多种业务”。

此外,在上述两种主要模式之间,实际上还存在有诸如银行控股公司(以银行为母公司,控股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以保险公司为母公司控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控股公司)、信托控股公司(以信托投资公司为母公司控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控股公司)等一些中间模式。

表1 分业·混业与金融控股公司

二、国内最新动向与金融控股公司问题的提出

从国内金融业界的最新动向来看,近年来,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之下,各金融业态之间相互合作、业务联营的趋势已经日益明显,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银行与证券公司合作、保险公司与证券公司合作、金融超市等金融创新业务相继推出。最近一个时期,金融控股公司问题在国内也一再被人们提起,并引起广泛关注。

(一)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