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21:21:5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管护工作,调动管护人员积极性,有效保护好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各种资源,根据国家林业局、黑龙江省林业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源保护工作以“有利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有利于促进生态系统的保持、有利于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有利于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为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护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
第二章 责任区划分及管护站设立
第四条 责任区区划及管护站设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控制入山路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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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便于巡护管护的原则;
3、 保证林班、小班完整性的原则;
4、 综合考虑管护难度、交通条件、周边情况、林业有害生物、案件发生率等因素的原则。
第五条 保护区287220亩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划分为6个管护经营区,104个责任区,其中:核心区29,445亩,划分1个管护经营区12个责任区;缓冲区32,430亩,划分1个管护区6个责任区;实验区225,345亩,划分4个管护经营区86个责任区。
第六条 保护区设7处管护站,分别为正沟、西村、长岭、牤牛河、双桥、石峰、东村管护站。保护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管护站的调整或增减。
第七条 管护区的管理应当落实到管护站,责任区管理应当落实到人。除核心区管护区由局林政稽查队管理外,其余5个管护区由正沟、西村、长岭、牤牛河、双桥、石峰、东村管护站负责管理。
第三章 管护资金
第八条 国家确定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应当用于管护补偿性支出或公共管护支出,补偿性用于管护人员劳务工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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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公共管护支出用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下抚育费。
第九条 林下资源属于保护区所有。管护人员可以依法采集本管护经营区、责任区内除施行承包经营以外的林下资源,但应当向保护区缴纳林下资源费。林下资源按每亩0-1元标准收取,林下资源费的收取,保护区可视情况而定。职工缴纳的林下资源费用于管护人员的社会统筹费用,不足部分由管理局补贴。
第十条 管护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补贴、年终奖金三部分组成。
1、基本工资:根据国家现行生态补偿标准规定及管护人员数量,经测算,目前暂定为1000.00元/月人。
2、岗位补贴:巡护岗位补贴标准为正沟、西村、长岭管护站及林政稽查中队130元/月;牤牛河、双桥、石峰、东村管护经营站100元/月;站(队)长岗位补贴标准为正沟、西村、长岭、稽查队300元/人月,牤牛河、双桥、石峰、东村250元/人月。女职工或不参加巡山的男职工,不予巡护补贴;巡护补贴与站长补贴不予兼补。
3、年终奖金:每年,单位以财政返还的案件罚没款、林地收费及管护人员违纪罚款三项总额的30%作为管护人员年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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