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1 23:19:4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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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的关联交易的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的原则。

(二)不损害本行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四)关联方实行回避的原则。

第三条 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本行的关联交易实施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五条 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即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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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第七条 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 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即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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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参与决策。

第九条 与本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本行的关联方。

第十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本行有影响,与本行发生的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十一条 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当自其成为本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第十二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况: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条第一款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本行造成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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