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8 21:38:1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可靠发电,维护电网稳定,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神华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发电行业特点和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
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参股(股东各方协议由我方管理的)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四条 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五条 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按统一的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神华集团以及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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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七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八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要以生产本质安全建设为基础,建立健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重大危险源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改善劳动环境,夯实安全基础,降低安全风险,提高管理水平。
第九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条 公司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发电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发电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检修、建设管理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建立以行政正职为主任、其他行政副职为副主任、各级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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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决策重大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所辖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全面负责。按照“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其作用,对安全生产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闭环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十五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安全职责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在生产管理工作中严格落实,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一)公司及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是生产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直接向行政正职负责。负责监督各级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监督各相关业务部门开展生产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组织或督促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按照“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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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放过”要求,主持或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防范措施的落实,负责职业安全健康、消防安全、应急和防灾减灾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及各单位生产技术、科技环保等部门是电力生产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电力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负责。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负责生产、检修、运行、维护、技术监督以及环境保护等工作的全过程安全管理,负责业务范围内生产过程的风险预控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要求,在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主持设备、环保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组织落实防范措施。
(三)公司及各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是基建项目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从初步设计到达标投产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承担管理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及规范并严格执行,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风险预控管理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主持或参加有关基建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等。
(四)公司及各单位物资采购管理部门是物资管理及招投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物资采购、招投标、设备监造、物资仓储管理、供应商管理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对物资供应的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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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以及物资的质量保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公司及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职能部门,负责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合理设置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置安全生产人员,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生产奖惩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六)公司及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是企业资产、财务管控的职能部门,对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承担责任。
(七)公司及各单位工会负责组织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群众监督,组织开展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劳动保护监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以及班组建设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上级对下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 接受委托代管业务的单位,必须与委托方签定订代管协议,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管理职责,同时报公司备案。
第三章 目 标
第十八条 发电单位安全生产目标: (一)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 (二)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企业责任的电网事故; (四)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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