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试行)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 22:07:0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性以及物资的质量保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公司及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职能部门,负责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合理设置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置安全生产人员,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生产奖惩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六)公司及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是企业资产、财务管控的职能部门,对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承担责任。

(七)公司及各单位工会负责组织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群众监督,组织开展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劳动保护监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以及班组建设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上级对下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 接受委托代管业务的单位,必须与委托方签定订代管协议,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管理职责,同时报公司备案。

第三章 目 标

第十八条 发电单位安全生产目标: (一)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 (二)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企业责任的电网事故; (四)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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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发生火灾事故;

(六)不发生企业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灰场垮坝和水淹厂房事故;

(八)不发生对公司和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事件; 第十九条 检修、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一般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五)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六)不发生火灾事故;

(七)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 (八)不发生对公司和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事件。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目标实行四级控制: (一)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 (二)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 (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 (四)个人控制违章和差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章 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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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公司总部对所属各单位进行安全监督;企业内部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接受委托代管业务的企业依据代管协议进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系统各发电、检修、建设管理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单位,其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置要求由本单位自定;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各发电企业应设立安全总监或专门负责安全的分管领导,安全总监、安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的安全监督机构由本单位行政正职主管。安全总监或专门负责安全的分管领导协助行政正职抓好安全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督机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企业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安全监督人员,优先保证安全监督必需的设备、仪器、工具及防护装备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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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规程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和制度,经本单位行政正职(或分管副职、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每年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每4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 新入厂(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跟班实习、仿真机培训等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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