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6:36:5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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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68号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共计
59项。其中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共计81项。其中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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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费用扣除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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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在学历教育期间按每年4800元(每月400,不看证书,一个专业最长不超过48个月;再读一个专业还可以扣)定额扣除,从入学当月至接受继续教育结束当月止。和真实支出无关。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目 录内),在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批准)日期所属年度,按 照3600元定额扣除。一年内多个证书只能扣3600,没有证书不能扣除。既有资格证书又有学历,可以4800+3600。
已就业纳税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教育事项,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每年12000)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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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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