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20 8:43:1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赡养老人费用扣除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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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年满60岁父母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和真实支出无关):
(一)独生子女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 (二)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包括均摊、约定分摊和指定分摊。每人分摊最高12000元(每月1000元),约定分摊和指定分摊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父母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不包括岳父母。
只需要有一个超过60岁的老人(多了没用)。
从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开始,到过世当年的年末为止。
约定分摊和指定分摊需留存分摊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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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my2019年在上海工作,老公孩子在无锡工作生活,在无锡买房有贷款,每月还款额4000元,儿子在读无锡的公办小学两年级,Amy每周末回家。Amy在上海租赁了一套住房,每月租金3000元,为了更好提升自己,Amy业余时间正在读会计硕士,学费一共26万,学期2年,Amy婆婆和公公也住在无锡帮助照顾孩子,自己有一个哥哥和父母在苏州生活工作。那么,哪些项目可以作为专项附加扣除,可以扣除多少?
儿子义务教育:500/1000
学历继续教育:400
房租:1500(和贷款利息二选一)
赡养老人: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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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55 57 第二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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