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4:24:1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3.2.3.5 大于表2-1距离的相关场所和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以及无可能触及带电设备导电部分的工作。
3.2.3.6 高压电力电缆不需停电的工作。
3.2.3.7 换流变压器、直流场设备及阀厅设备上工作,无需将直流单、双极或直流滤波器停用者。
3.2.3.8 直流保护控制系统的工作,无需将高压直流系统停用者。
3.2.3.9 换流阀水冷系统、阀厅空调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及图像监视系统等工作,无需将高压直流系统停用者。
3.2.4 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
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2-1规定的工作。 3.2.5 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为:
事故应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事故应急抢修工作是指:电气设备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短时间内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
非连续进行的事故修复工作,应使用工作票。 3.2.6 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3.2.6.1 工作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两份,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3.2.6.2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工作票一份应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工作许可人收执,按值移交。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票的编号、工作任务、许可及终结时间记入登记簿。 3.2.6.3 一张工作票中,工作许可人与工作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若工作票签发人兼任工作许可人或工作负责人,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履行相应的安全责任。 3.2.6.4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也可以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
3.2.6.5 工作票由设备运行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行单位审核合格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入及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单位备案。
3.2.6.6 承发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实行“双签发”形式。签发工作票时,双方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各自承担本规程工作票签发人相应的安全责任。 3.2.6.7 第一种工作票所列工作地点超过两个,或有两个及以上不同的工作单位(班组)在一起工作时,可采用总工作票和分工作票。总、分工作票应由同一个工作票签发人签发。总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应包括所有分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总工作票的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明各分工作票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姓名。分工作票上要填写工作班人员姓名。 总、分工作票在格式上与第一种工作票一致。 分工作票应一式两份,由总工作票负责人和分工作票负责人分别收执。分工作票的许可和终结,由分工作票负责人与总工作票负责人办理。分工作票必须在总工作票许可后才可许可;总工作票必须在所有分工作票终结后才可终结。
3.2.6.8 供电单位或施工单位到用户变电站内施工时,工作票应由有权签发工作票的供电单位、施工单位或用户单位签发。 3.2.7 工作票的使用。
3.2.7.1 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执行多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
1)所谓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是指:电气装置中,可以用隔离开关同其他电气装置分开的部分。
2)直流双极停用,换流变压器及所有高压直流设备均可视为一个电气连接部分。 3)直流单极运行,停用极的换流变压器,阀厅,直流场设备、水冷系统可视为一个电气连接部分。双极公共区域为运行设备。
3.2.7.2 一张工作票上所列的检修设备应同时停、送电,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完成。若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需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3.2.7.3 若以下设备同时停、送电,可使用同一张工作票:
1)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平面场所,工作中不会触及带电导体的几个电气连接部分。
2) 一台变压器停电检修,其断路器也配合检修。 3) 全站停电。
3.2.7.4 同一变电站内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使用一张第二种工作票。
3.2.7.5 在同一变电站内,依次进行的同一类型的带电作业可以使用一张带电作业工作票。
3.2.7.6 持线路或电缆工作票进入变电站或发电厂升压站进行架空线路、电缆等工作,应增填工作票份数,由变电站或发电厂工作许可人许可,并留存。
上述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运行单位备案。
3.2.7.7 需要变更工作班成员时,应经工作负责人同意,在对新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手续后,方可进行工作。非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工作负责人,如确需变更工作负责人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工作许可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工作负责人允许变更一次。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进行交接。
3.2.7.8 在原工作票的停电及安全措施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应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签发许可手续。
3.2.7.9 变更工作负责人或增加工作任务,如工作票签发人无法当面办理,应通过电话联系,并在工作票登记簿和工作票上注明。
3.2.7.10 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送达运行人员,可直接送达或通过传真、局域网传送,但传真传送的工作票许可应待正式工作票到达后履行。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开始前直接交给工作许可人。
第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工作许可人。3.2.7.11 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签发许可手续。
3.2.8 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
3.2.8.1 第一、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3.2.8.2 第一、二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工期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运行值班负责人提出申请(属于调度管辖、许可的检修设备,还应通过值班调度员批准),由运行值班负责人通知工作许可人给予办理。第一、二种工作票只能延期一次。带电作业工作票不准延期。 3.2.9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3.2.9.1 工作票的签发人应是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员名单应书面公布。
3.2.9.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工作负责人还应熟悉工作班成员的工作能力。
3.2.9.3 工作许可人应是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运行人员或检修操作人员(进行该工作任务操作及做安全措施的人员).用户变、配电站的工作许可人应是持有效证书的高压电气工作人员。
3.2.9.4 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 3.2.10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3.2.10.1 工作票签发人: 1)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3.2.10.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3)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
4)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6)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变动是否合适。 3.2.10.3 工作许可人。
1)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时予以补充。 3)负责检查检修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4)对工作票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应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3.2.10.4 专责监护人:
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3.2.10.5 工作班成员:
1)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2)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3)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3.2.10.6 运维人员实施不需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的变电运维一体化业务项目时,可不使用操作票,但应以书面形式记录相应的操作和工作等内容。 各单位应明确发布所实施的变电运维一体化业务项目及所采取的书面记录形式。
3.3 工作许可制度。
3.3.1 工作许可人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完成以下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3.3.1.1 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对具体的设备指明实际的隔离措施,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3.3.1.2 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 3.3.1.3 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确认、签名。
3.3.2 运行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接线方式。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先取得对方的同意并及时恢复。变更情况及时记录在值班日志内。
3.3.3 变电站(发电厂)第二种工作票可采取电话许可方式,但应录音,并各自做好记录。采取电话许可的工作票,工作所需安全措施可由工作人员自行布置,工作结束后应汇报工作许可人。 3.4 工作监护制度。
3.4.1 工作许可手续完成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同,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3.4.2 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独进入、滞留在高压室、阀厅内和室外高压设备区内。
若工作需要(如测量极性、回路导通试验、光纤回路检查等),而且现场设备允许时,可以准许工作班中有实际经验的一个人或几人同时在它室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应在事前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予以详尽的告知。
3.4.3 工作负责人在全部停电时,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有电部分的情况下,方能参加工作。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责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员。
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若专责监护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变更专责监护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被监护人员。
3.4.4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工作员及工作许可人。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3.5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3.5.1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通道,并电话告知工作许可人。若工作间断后所有安全措施和接线方式保持不变,工作票可由工作负责人收执。次日复工时,工作负责人应电话告知工作许可人,并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间断后继续工作,若无工作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带领,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3.5.2 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任何人员不准将停电设备合闸送电。
在工作间断期间,若有紧急需要,运行人员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况下合闸送电,但应先通知工作负责人,在得到工作班全体人员已经离开工作地点、可以送电的答复后方可执行,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换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2)应在所有道路派专人守候,以便告诉工作班人员“设备己经合闸送电,不得继续工作”。守候人员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离开守候地点。
3.5.3 检修工作结束以前,若需将设备试加工作电压,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1)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
2)将该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
3)应在工作负责人和运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无误后,由运行人员进行加压试验。工作班若需继续工作时,应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3.5.4 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全部安全措施由运行人员在开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办理转移手续。但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应向工作人员交待带电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3.5.5 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地检查,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运行人员交待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结果和存在问题等,并与运行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状态,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结束时间。经双方签名后,表示工作终结。
待工作票上的临时遮栏已拆除,标示牌已取下,已恢复常设遮栏,未拆除的接地线、未拉开的接地刀闸(装置)等设备运行方式已汇报调度,工作票方告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