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要点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6 21:33:4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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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私募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民生银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规有序开展,保护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依据《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以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券商理财、保险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设立的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根据其投资方向,可以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包括“股权+证券”投资的混合型

私募投资基金、另类私募投资基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是指我行作为托管人,与私募投资基金签署托管协议,依据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要求,安全保管私募投资基金资产、办理基金名下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对托管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收取托管费的银行中间业务。

第四条 中国民生银行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周到的托管服务。

第五条 我行各经营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与客户签订托管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六条 我行作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违法违规的私募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原则上不得在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职责之外,出具任何例外性文件。

第七条 我行各经营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按照总行资产托管部有关行内制度流程进行申报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由总行资产托管部制定。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在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2章 资产托管人的职责

第九条 我行作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托管协议约定的各项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保管私募投资基金财产,行使资金保管职责; (二)按照规定开设并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托管账户和其他相关账户;

(三)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为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六)根据托管协议的要求,对托管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七)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出具信息报告; (八)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我行作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托管的私募投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自有资产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