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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庙碧桂园滨湖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和《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中庙碧桂园滨湖城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中庙碧桂园滨湖城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依法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
第三条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中庙碧桂园滨湖城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努力创建和谐社区。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中庙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接受中庙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中庙碧桂园滨湖城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待定) 二、物业类型:住宅、商业
三、物业管理区域概况:物业管理区域包括在中庙街道范围内的中庙碧桂园滨湖城碧波环城、碧湖翠柳、翠堤春晓、凤鸣芷岸、凤栖湖畔、湖光翠色、蓝湖郡、林风沐渌、林溪苑、玉树琼林、云林水岸共11个苑区。 (一)项目名称:中庙碧桂园滨湖城 (二)占地面积: 2331亩 (三)总幢数: 909栋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819120.74平方米 其中:物业管理用14套,1523.99平方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或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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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使用与管理;
(九)对违反物业管理规约及侵害广大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授权业主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在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特定条件下,授权业主委员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十一)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相关事项; (十二) 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有关共有或共同权利的重大事项。
涉及(五)、(六)、(七)事项的决议,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七条 业主大会的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和电子信息化形式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换届工作小组)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或者数据电文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业主代表所代表的权限为受托代表权限之和。
第八条 业主大会的通知: 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等内容以书面和电子信息化等形式进行通知,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
1、当面送达,业主本人当面领取,或专人送达,交由业主签收;
2、按照业主最近一次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或投入本物业所在地各户业主的信箱或者房屋内;
3、小区内各出入口宣传台;
4、中庙碧桂园滨湖城业主微信平台文字形式推送。
投入信箱或者房屋内时,由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两人以上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证明。
会议通知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不少于7日并报中庙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九条 业主大会的表决方式: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和电子信息化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在15日内收集业主签名的书面意见或通过电子平台业主发送的文字形式意见进行统计,统计结果经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换届工作小组)汇总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期15日。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由业主/业主代表当场签名表决,经业主委员会(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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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组/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十条 不愿参加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数的处理: 已送达通知,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参加业主大会,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参加会议表决的多数票。
业主不按规定缴存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基金等费用,只有表决权、没有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 业主投票权数的计算:
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数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内实际拥有专属部分数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业主代表的专有部分建筑物面积权数按业主获得的房产证或其他政府认可的建筑物面积数计算。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讨论召开的,业主大会参会人数以表决签名的业主数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参会业主以实到业主和业主代表所代表的表决权数确定。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具体召开时间以召开业主大会的公告为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20%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50%的; (三)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以及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程序: (一)会议筹备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换届选举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换届选举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同时邀请中庙街道办事处派员参加,并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三)征询意见或投票表决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进行表决的,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换届选举小组)应在投票日期15日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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