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9/21 3:23:4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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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永徽律》中最早关于冲突规范的规定:《永徽律。名例章》“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中国国际私法长期落后的基本状况: 1、 一直未能改变在不同的单行法

中分散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立法方法。

2、 不少规定本身欠缺科学性,可操

作性差。

3、 未能充分调动国际私法学界力

量,从而顾此失彼的现象常有所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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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中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成就:在改革开放时期,中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工作在配合立法和涉外私法实践方面取得了卓著的成绩,主要表现在:

1、1985年第一次全国性国际私法研讨会及同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民法通则》草案最后一次专家学者会上,学者们积极投入到《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立法知道思想、基本原则、应包括的内容和相应的具体规定的研究与讨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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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私法学界学者专家就国家几个重大涉外民事争议案件向国家主管部门提供了极有价值的法律咨询意见,发表了一些重要学术论文,阐述了中国政府应取得立场,发挥了法学理论研究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作用。 3、具有较高水平的国际私法学术专著,高等学校教材和参考资料相继问世,公开发表的具有创见的学术论文也日益增多。

4、中国国际私法学界具有原创性的理论和学术观点相继出现,从着重介绍外国学说跨进了学科创新阶段,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