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及其影响研究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 13:32:0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我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及其影响研究

1绪论

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最基本的物质基础,是推动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重要支撑。我国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结束了我国自建国以来37年资源无偿开釆的历史。1994年我国历经分税制改革,资源税开始了实行从量征收的时代。由于我国资源价格的持续上涨,资源税的从量计征的方式越来越难以反映资源价格的不断变化,造成了当前资源的严重浪费的现象。在经历了长时间的学习和探讨之后,“资源税改革制度”在2010年正式确立。2010年6月,率先在新疆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试点,针对原油、天然气两种自然资源进行资源税改革,将原来的计税方式由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暂定为5%,煤炭资源税仍实行从量计征方式。2010年12月,我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向西部十二个省份扩展。2011年11月1日,石油、天然气从价计征改革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推行。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资源也加入资源税从价计征,扩大了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范围。

资源税改革对企业、物价、消费者和产业结构有着全面的影响。因此清晰地分析和理解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给我们生产和生活带来的变化,将给我们新兴经济模式建设及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提供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首先,对企业来讲由从业量计征到从价计征的转变,必将给矿业企业带来赋税负担的加重。一方面来说这会给我国矿产类企业带来生产成本的增加,而另一方面,生产成本的增长,会迫使一部分企业改变当前企业的发展方式,对当前矿业企业现存的资源开采中采富弃贫、采肥丢瘦,资源浪费的现象起到了重大的改善作用。促使企业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转变。其次,对于物价来讲,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改革,会给市场上相关资源产品带来一定的物价上涨。这在一定意义上讲,会促使居民消费观念及方式发生改变,对培养居民的绿色消费观念和绿色消费方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再次,资源税从价计征对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和协调区域发展带来一些影响。一方面,资源税改革后,政府可以用这笔资金扶持资源节约型企业的发展,来推动产业结构的变化。另一方面,资源税改革后,有助于加快完善资源价格体制,使得市场通过价格传导机制给资源丰厚的中西部省份带来更多的利益,使当地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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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资源税的概述

2.1资源税制度的发展历程

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征税的税种的总称,它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体现了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一种税。我国的资源税收制度,自新中国成立至今,历经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时至今日我国资源税的发展历史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四个阶段。首先是新中国成立到1984年的无偿开采阶段,然后是1984年至1994年间形成的第一代税制,之后,1994年到2010年形成了我国的第二代税制,第四个阶段便是2010年至今的从价计征改革阶段。

我国结束资源无偿开采的历史实在1984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的颁布并开始征收资源税,在此前的37年间,我国的自然资源处于无偿开采阶段,由于缺乏对自然资源开采的监管和控制,造成了自然资源的严重浪费甚至破坏。《资源税(草案)》颁布标志着我国资源税进入第一代税制阶段。而后,我国1987年4月和1988年11月相继建立了耕地占用税制度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制度和1993年12月25日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都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资源税征收机制加以补充和完善。直到1994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健全,开始实行从量计征,进入第二代税制阶段,我国对原有资源税进行了改革和扩充,形成现有资源税制度,征税范围扩至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盐等7种,全部实行从量计征。至此我国的资源税征收机制才渐趋与世界接轨。

2010年5月20日,财政部公布了《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新疆从2010年6月1日起油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进入第三代税制阶段,开始了我国资源税从量计征的新历史。同年年12月1日国家将改革试点扩大至西部内蒙古、甘肃等12个省区;2011年10月10日,国务院相继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于11月1日开始起全面施行,以资源税税额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为核心内容的资源税改革从试点向全国推广开来。我国资源税的改革步入了新的阶段。

2.2 资源税从量计征的特征和弊端

资源税从量计征是指资源税的征收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定额征收。在我国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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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伊始,这种征收方式对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一定的调节作用。一方面税收收入不受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变化的影响,能够稳定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资源开采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同时,计征资源税按照“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原则,根据资源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税额,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资源税从量计征是我国资源税发展历史上沿用时间最久的课税方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和资源产品的价格不断的上涨,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的方式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因为资源税从量计征的资源产品应税额是按照单位资源产品的税额和资源产品数量的乘机计算。在这种征税方式下,对于并未投入使用但已开采的资源产品并不计入征收范围。而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绝大部分的产品都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而资源相关产品也不例外。这种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的方式,就造成了资源产品的资源税额和资源的市场价格脱节。部分煤炭资源产品的价格如表2-1所示,但是2007年山西省的煤炭资源税率统一为动力煤5~15元每吨[3],焦煤15~20元每吨[3],根据07年到08年的煤炭产品的价格上涨来看,这种与市场价格脱节的定额征税方式,根本不能调节市场供求变动等引起的利润差异。

表1 2007—2008年煤炭价格统计表

年份

动力煤价格(不含税) 焦煤(不含税)

2007 330—340元 380—400元

2008 380—400元 1014元

2.3我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内容

本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简单来说主要是由过去的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向根据资源的销售价格来征收资源税的改革。也就是本次改革后资源税的征收依据不再是过去的资源销售量,而是资源的销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额×减征幅度×5%)÷总销售额 实际征收率=5%-综合减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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