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17 9:30:1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强化责任机制,保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效果,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科技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年度市级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作为计划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 计划项目验收分为重点项目验收和一般项目验收两种类型,并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式。 重点项目的确定,根据每年年度计划指南确定的重点领域,通过年度计划的下达予以界定。 第六条 重点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相关计划项目管理处会综合计划管理处组织、主持,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主持;

一般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相关计划项目管理处会综合计划管理处组织,委托项目主管部门主持; 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按照国家、省有关验收规定执行,验收结论报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 重点项目验收前,市科技局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计划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具体按照有关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的审计规定执行。 第八条 计划项目验收以验收组审查或总结方式进行。

重点项目验收,以验收组会议审查或通讯审查方式进行;一般项目验收,一般以验收组通讯审查或总结方式进行。

第九条 验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经济(财务)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已通过技术、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计划项目,验收组可由验收组织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人员和经济(财务)专家为主组成。

第三章 验收时间、程序与内容

第十条 计划项目验收工作一般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进行。需要技术、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可在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前进行。

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计划任务,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项目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说明延迟验收的理由,市科技局批准后方可延期。

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并已经市科技局批准调整的,按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计划项目验收的基本程序:

(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

(二)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签署审查意见后,将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及验收资料报送市科技局相关计划项目管理处审核;

(三)市科技局相关计划项目管理处收到验收申请表及验收资料后,会同综合计划管理处书面批复验收申请,并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四)验收组织或主持部门于验收工作开始前,将验收方式和验收工作安排通知被验收单位。以验收组审查方式验收的,应保证验收组成员审查验收资料的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验收组成员在收到验收资料后,审查验收资料并作出个人书面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验收主持部门;

(六)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市科技局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验收结果。

第十二条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供项目主管部门、验收组织部门审查:

(一)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计划项目合同、计划项目申报书;

(三)市科技局对计划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四)计划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包括技术总结); (五)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及支出明细表;

(六)计划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等材料(包括样机或样品图片与数据资料、成果鉴定报告、专利申请受理或专利证书);

(七)已通过技术、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计划项目,提供有关测试

或检测报告、成果鉴定证书或评价报告; (八)验收工作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计划项目验收以批准的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目标为基本依据,参考项目其他有关材料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验收结论。

第十四条 验收组成员应在认真审阅计划项目全部验收资料的基础上,独立、负责地提出审查意见。 以会议审查方式进行验收的,可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必要时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综合形成验收意见。

以通讯审查方式进行验收的,在综合验收组成员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参与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中介机构,应严格遵照国家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被验收单位应对所有提供验收的报告、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验收组或中介机构应对验收结论与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并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四章 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

第十八条 按期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通过验收。

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为需要复议。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按合同要求完成预定的目标、任务;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合同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四)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验收组的验收意见,审定、批复验收结论。 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统一下达《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的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通知的半年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