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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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7 年第8号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00七年十月十六日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招 标 第三章投 标 第四章开标与评标

第五章中标与协议的签订 第六章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规范和指导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

(二)监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对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投资人信用情况。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二)确定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信息;

(四)负责组织对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人招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