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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财绩[2008]58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07.09 【实施日期】200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财绩[2008]58号)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财法[2005]5号)、《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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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资金分配和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财法[2005]5号)、《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财政支出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对绩效评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含上级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项目业主为完成特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所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行为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的科学、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

第四条 绩效评价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管理制度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主管绩效评价工作,制定相关制度,确定评价项目,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并组织实施重点评价。 2 / 3

第六条 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项目用款单位分级组织实施。

市级或市、区、县级市共同安排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下级财政部门承担绩效评价工作。

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安排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并配合做好上级财政安排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项目用款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第八条 项目用款单位按照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对纳入评价范围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工作;按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材料,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项目用款单位应报送下列绩效评价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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