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9 19:17:5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项规划的要求确定。
2、历史文化保护区、核心商务区、行政中心等特定功能区块或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地段的建筑容量根据其特殊的规划建设要求另行控制,其指标可超出表四规定的数值。
3、较高容积率对应较低建筑密度,较低容积率对应较高建筑密度。
4、未列入表四控制规定的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建筑容量控制,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5、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特殊存储要求的特种或危险品仓库,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性规定另行核定。
6、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应同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土地使用政策的规定。
第十五条 鼓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发中,向社会提供公共开放空间。 在满足规划要求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提供广场、绿地、停车场、通道等公共开放空间,并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使用要求的,可在原定建筑面积的基础上按表五标准再予以建筑面积补偿,但补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定建筑面积的10%,并且补偿后的总容积率不得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上限值。 表五
建设项目容积率 1.5 以下 1.5—3.0 3.0—4.5 4.5 以上 每提供1 平方米有效开放空间,允许补偿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1.2 1.5 1.8 2.0 建设工程的公共开放空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表五规定对建设工程予以建筑面积补偿:
(一)提供室外广场绿地的,应沿城市道路集中设置,并不得设置栅栏等隔离设施,且有效使用面积不小于400 平方米;
(二)提供建筑底层公共空间的,其开放的空间应面临城市道路,且宽度不小于3 米,净高不低于4.2 米,水平投影面积不小于300 平方米;
(三)提供公共通道的,通道须用于解决城市或者相邻地块的公共交通,并且上空不得有建筑物,车行道宽度不小于5 米,净高不低于5 米、长度不小于50 米;步行道宽度不小于3.5 米、长度不小于40 米;
(四)提供社会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数量不少于30 个;
(五)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占用建设用地的。
建设工程的公共开放空间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对建设工程予以建筑面积补偿: (一)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者规划设计条件明确要求提供的; (二)容积率已经达到第十四条规定的容积率上限值的; (三)工程项目已经实施建设完成的。
第四节 绿 地
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应符合表六的规定。 表六
项 目 类 别 新建居住区(住 宅) 商业网点 工业企业、仓储、车站 容易产生重污染的企业 新建宾馆、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部分公共文化设施等 市区主干道 市区次干道及其他道路 其他项目 旧城改建项目可降低3-5个百分点 绿地率指标 ≥30% ≥20% ≤20% ≥35% ≥30% ≥25% ≥15% ≥30% 其他新建工程(不包括城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扩建、改建工程(不包括城市道路)不低于20%;工业、仓储、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因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其绿地率根据相关要求另行确定;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对绿地率另有规定的,按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类绿地包括以下类型绿地:
(一)地面绿化用地:覆盖各类生长机质,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折算系数:按投影面积的100%计算。
(二)悬空建筑(阳台、雨蓬等)下绿地用地。 表七
绿化类型 悬空建筑(阳台、雨蓬等)下绿化用地 要 求 悬空高度≥2.2m 2.2m≥高度≥1m 高度<1m 折算系数 100% 50% 不予计算 备注:高度指建筑物底面相对室外地坪的标高
(三)在绿地包围内的水体,主要有以下类型: 1、景观水体; 2、跌水;
3、景观良好、水质清澈、水岸造型优美的各类水池(不包括游泳池、旱喷池及各类水体浑浊、景观效果差的生产水池)。 表八
建设项目 居住小区 其它项目 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 超出部分不予计算 要 求 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 折算系数 100% 100% (四)、屋顶绿化,主要有以下类型: 1、地下车库屋顶绿化; 2、地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 3、建筑物裙房的屋顶绿化。 表九 绿化类型 地下车库、地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 要 求 平均覆土厚度≥1m,以乔木为基调,乔、灌、地被配置合理的植物种植 0.6 m≤平均覆土厚度<1m,以亚乔木为基调,配置灌木、地被的植物种植 0.3 m≤平均覆土厚度<0.6 m,以灌木为基调,配置地被的植物种植 平均覆土厚度≥1m,以乔木为基调,乔、灌、地被配置合理的植物种植 2.2 m≥高度>1 m 0.6 m≤平均覆土厚度<1m,以亚乔木为基调,配置、地被的植物种植 0.3 m≤平均覆土厚度<0.6 m,以灌木为基调,配置地被的植物种植 裙房屋顶绿化和一层层顶绿化 0.6 m>平均覆土厚度≥0.3 m,以灌木为基调,配置的植物种植 平均覆土厚度≥0.6 m,以亚乔木为基调,配置灌木、地被的植物种植 折算系数 100% 80% 40% 80% 50% 30% 20% 高度≤1m 40% 备注:1、高度指地下车库、地下建筑物覆土顶面相对于设计室外地坪的标高; 2、除上述类型外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不计算绿地面积。 (五)草坪砖绿化,仅指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中确定的地面停车场地。
表十 绿化类型 草坪砖停车场 林荫式草坪砖停车场 要 求 停车位采用植草砖铺装 停车位采用草砖铺装,且每个车位种植一棵以上遮阴效果良好的高大乔木 折算系数 20% 50% 第十八条 城市沿江、河等两侧绿地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义乌江、南江每侧不小于100米;大陈江每侧不小于50米。
(二)吴溪、铜溪、航慈溪、洪巡溪每侧不小于20米;其他河道每侧不小于10 米; (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有另行规定的,按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义乌江、主要景观河道两岸的绿地建设,应先行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方案,并按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后实施。
建设用地内有河道时,在满足水域河运、水利、防洪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小型公共休闲活动设施、景观建筑、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等临水性建筑可结合绿地水系灵活布局;其他建设项目按照经批准的城市设计、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内沿江、河、湖且宽度20米(含20米)以上的绿地应对外开放;宽度10米以下的绿地,根据城市空间景观要求也宜对外开放。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二十一条 新建房屋的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视觉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低、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含七至九层的居住建筑):
(一)低、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 度(含45 度)以内,下同],低、多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旧城更新改造和新农村建设可酌情降低。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 度(不含45度)以内,下同],低、多层建筑与其东(西)侧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1倍。旧城更新改造和新农村建设可酌情降低。
3、低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二)低、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低、多层建筑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且不小于10 米;
2、当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居住建筑,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低、多层建筑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 米;
3、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6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低、多层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并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45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三条 新建住宅楼底层作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等非居住用房的,与南(东、西)侧遮挡建筑间距可扣除其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最多扣除5m),且不应小于13m,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当新建建筑为遮挡建筑时,间距不得扣除被遮挡现状住宅(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住宅)底层非居住建筑的高度。
L1新建住宅 新建建筑 L2既有建筑 计算L1可扣除h(≤5m) 且L1≥13m h可扣除 非居住空间 计算L2不可扣除h h不可扣除 非居住空间 开窗 LL≥6mL设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