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4 0:58:3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110 千伏,12.5米; 35 千伏,10米。
2、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第四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
第三节 建筑高度
第四十二条 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核定。
第四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第四十六条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8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70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
(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重点地段布置的建筑的高度,应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分析后确定。
第四节 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
第四十八条 建筑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0平方米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米;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
第四十九条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宜在基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2、距主次干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计算起应不小于70米,距城市支路、小区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可以适当减少。
第五十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地面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应少于总泊位数的10%。每一个地面停车位应按25~30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
第五十一条 停车场(库)每单位车辆的停车面积应符合《停车场(库)每车位的停车面积》(表十三、十四)的规定。 表十三 停车场类别 机动车停车场 露天 (平方米/车位) 25-30 室内 (平方米/车位) 30-35 路边 (平方米/车位) 16-20 注:表内机动车车位面积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表十四 停车场类别 露天 室内 路边 自行车(平方米/辆) 1.5-1.8 1.8-2.0 1.0-1.5
第五十二条 旅馆、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和商商业街(区)、居住小区必须配建或增建相应停车场、停车库,其配建指标按(表十五)规定控制。 表十五 序号 1 2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类 别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44㎡ 90㎡<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44㎡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90㎡ 机关行政办公楼 其它办公楼 建筑面积≥10000㎡的商业建筑 10000㎡>建筑面积≥2000㎡的商业建筑 建筑面积<2000㎡的商业建筑 建筑面积≥10000㎡的大型超市 农贸市场 专业市场 餐馆、酒店、茶楼等建筑 星级宾馆 普通旅馆 体育场(座位数≥15000) 体育馆(座位数≥4000) 体育场(座位数<15000) 体育馆(座位数<4000) 娱乐性体育设施 剧场、影剧院 会议中心 单 位 停车位/户 停车位/户 停车位/户 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停车位/每10座 停车位/每客房 停车位/每客房 停车位/每百座 停车位/每百座 停车位/每百座 停车位/每百座 停车位/每百座 1.5 1.0 0.6 1.0 0.6 1.2 1.5 2.0 1.2 1.5 1.2 2.0 0.5 0.25 5.5 5.0 1.0 3.0-5.0 4.5 指 标 机动车 非机动车 — 1.0 2.0 2.0 3.0 8.0 5.0 2.0 10.0 10.0 8.0 3.0 1.0 1.5 15.0 15.0 12.0 20.0 15.0
22 23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 展览馆 门诊部 住院部 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停车位/每床 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 — — 停车位/每100㎡游览用地面积 停车位/每100㎡游览用地面积 停车位/每100㎡游览用地面积 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0.8 0.8 0.3 0.5 0.4 25(停车位/百位教工) 3.0 300 5.0(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0.8 25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疗养院 大专院校 中学 小学 主题公园 城市公园 旅游区、渡假区 工业厂房区 仓库区 60(停车位/百位师生) 70(停车8.0(停车位位/百位/百位教工) 师生) 20(停车8.0(停车位位/百位/百位教工) 师生) 0.10 0.07 0.2 0.4 0.6 7.0 10.0 0.2 4.0 2.0 注:①经济适用房、单身公寓停车位指标一般按平均每户建筑面积≤90㎡指标进行控制。
②星级宾馆、普通旅馆中配套的餐饮、娱乐、商场设施停车位另计。 ③表中停车位指标为下限指标。
第五十三条 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小于等于100个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双车道或2个单车道出入口,机动车停车位大于100个且小于等于300个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双车道和1个单车道出入口。出入口的宽度双车道不应小于7m,单车道不应小于5m。
第五十四条 凡列入《浙江省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范围的建设项目,根据建设工程规模、性质、位置及周边区域交通情况,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公安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停车场(库)的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泊位、停车诱导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节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五十六条 编制各个阶段的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城市总体规划应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和景观结点,城市的轮廓线、制高点、视线通道、城市标志物、城市雕塑设置地以及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
第五十七条 城市景观要注重城市的整体效果,提高城市整体环境质量;要注重形成城市景观的地方特色和各类功能区的特色。除历史文化保护地区外,要体现时代的特征。城市景观规划应对景观地区、地带、景观保护范围、节点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小品等的体量、形式、风格、高度、色彩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
第五十八条 新建住宅建筑应成片规划,尽量避免零星插建,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
第五十九条 涉及已建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规划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的安装,宜以楼幢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第六十条 沿街建筑的立面和空间造型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努力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并注意在形成城市界面的基础结合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需要,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
第六十一条 沿街建筑红线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要合理布置绿化、城市小品。沿街建筑立面上设置烟囱、烧火道、垃圾道、空调室外机等设施时,应对上述设施进行隐蔽或美化。
第六十二条 沿街不宜设置实体围墙。确需砌筑的实体围墙,形式要美化,于周围景观协调,高度不宜超过2.2米。
第六十三条 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应作悬挑装修。最大沿街悬挑宽度:建筑红线至规划道路红线距离的1/3。沿街悬挑部分以下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3米。
第六十四条 室外装修不应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设置城市雕塑要按照城市规划实施,雕塑选址应不影响城市交通,方便公众观赏。交通性广场不宜设置城市雕塑。
第六十六条 雕塑和小品应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第六十七条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物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