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6 15:22:1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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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律法规题库案例分析题
(2008-2009)
1、【案情】2007年10月16日14时许,北京市A县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称A县零售户张某销售非法卷烟,随即派稽查一中队进行查处。该中队到达张某商店说明来意后即对张某的经营场所、仓库及住所进行了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获涉嫌违法经营卷烟软“石林”40条、软“红梅”60条,共计100条卷烟,该中队即向张某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案发当天,A局批准立案并组织李某等三名专卖稽查人员进行调查。经调查:张某, 男,36岁,A县持有合法有效卷烟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户,所登记保存的100条卷烟系当事人张某于2007年10月15日晚从该县烟贩王某处购进,购进金额共计3800元,该批卷烟经鉴定为真品卷烟。10月22日承办人员拟定对本案的案件处罚呈报表送局领导,案件处罚呈报表认定当事人张某非正规渠道购进卷烟,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六十条之规定,应依法进行处罚,决定对张某处以违法购进总额10%的罚款计380元,将登记保存的卷烟予以退回。局领导同意后,10月24日承办人制作了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有一段是这样写的:当事人张某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烟草专卖局或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10月25日,稽查员李某将处罚决定书送达了当事人张某。10月26日,张某到A县烟草专卖局缴纳了罚款,烟草专卖局出具了当场罚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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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出本案在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方面存在的错误之处。
参考答案:(1)执法检查未出示检查证; (2)超越执法权限对张某住所进行检查; (3)先行登记保存要经本级机关负责人批准; (4)定性名称不规范;
(5)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混同使用; (6)7日内应对登记保存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7)处罚未经事先告知;
(8)申请复议期限不对,应为60日;诉讼期限未告知。 (9)处罚决定书送达为1人,应为2人以上; (10)程序上未实行罚缴分离。
2、【案情】2007年9月4日,A市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某货运站查获了一辆面包车,车上装有国产真品卷烟9件,用印有“家用电器”字样的纸箱包装,价值9645元,无任何合法手续。检查人员将司机郑某和面包车带到烟草专卖局,对郑某开具证据登记保存单、制作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经查,郑某是车主,B市人(与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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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同省),个体运输户。受B市自称是姓张的男子委托将该批卷烟从B市某小区运到A 市,运费400元。郑某虽有张某留下的移动电话号码,但无法查明张某的具体情况。9月11日,A市烟草专卖局认定郑某的行为违法,向郑某送达了没收违法所得400元、没收违法运输卷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A市烟草专卖局制作了对张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一张公告列入案卷,公告张某须六十日内接受处理,否则没收查获卷烟。 请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回答以下问题:
1、对郑某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答:不正确。郑某受张某委托,并已约定运输方式、地点、费用,构成运输合同关系,属运输合同关系中的承运人。郑某明知运输烟草专卖品,无准运手续,构成“无证运输卷烟”违法行为。
郑某行为违反《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应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可处以违法运输卷烟价值9645元10%-2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对张某的公告是否得当?应如何处理?
答:不对。依据《烟草专卖行政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七条,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