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星三校名师杨军民事诉讼法讲义(二十)审判监督程序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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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名师杨军民事诉讼法讲义(二十)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九十八条【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关联考点

1、提起再审的主体

三个主体:各级人民法院院长 + 审判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 2、对调解协议提起再审的情形

《审判监督解释》第三十条 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3、对案件再审的程序 (1)《民诉意见》199、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

《民诉意见》202、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需要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

(3)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注意:在同一案件中,人民法院对本院生效裁判提起再审的次数,以及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后指令或指定同一下级法院再审的次数,一般限于一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关联考点

重点掌握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形。

第二百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基本事实\是指: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审判监督解释》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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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注意:\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须的证据。(《审判监督解释》第十二条)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是指,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行为。但依法缺席审理,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审判监督解释》第十五条)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原判决、裁定对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认定系根据其他法律文书作出,而上述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这种情形。 (《审判监督解释》第十六条)

(十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审判监督解释》第十八条)

关联考点 1、检察院抗诉的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相同。 2、注意:新法删除了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和第二款规定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

第二百零一条【对调解书的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关联考点

1、调解书的内容违法或者违反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2、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3、检察院可以对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进行抗诉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不得申请再审的情形】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关联考点

1、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民诉意见》207、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民诉意见》209、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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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注意:维持婚姻关系的判决,是可以申请再审的;

3、根据《意见》第208条,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还包括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对于再审申请的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关联考点

1、法院终结审查的情形

《审判监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 (一)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四)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

2、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处理

《审判监督解释》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

3、申请再审的审理法院

《审判监督解释》第二十七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注意理解:至少也是中级法院)

《审判监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第二百零五条【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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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关联考点

共有5种情形申请期限放宽:

《审判监督解释》第五条 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注意:根据新法应当统一修改为六个月)

第二百零六条【文书的中止执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关联考点

该条是新法的规定,应当重点掌握。

第二百零七条【再审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关联考点

1、再审所适用的程序 具体情形 生效裁判是一审法院作的 生效裁判是二审法院作的 适用程序 一审程序 所作判决、裁定可否上诉 可以上诉 二审程序 不得上诉 上级法院提审的 2、审理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3、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审判监督解释》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

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

4、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

第二百零八条【基于检查监督权的抗诉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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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检察院抗诉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关联考点

1、检察院抗诉的程序 市检察院中级法院(8种情形

自己审)

×

(5种情形:证据有问题; 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抗诉不可 县法院 县检察院 √可提检察建议

2、最高检能够同级抗,其他检不能同级抗,都可以向同级法院提检察建议

注意:检察建议不同于抗诉

3、难点:县基层法院能否再审案件? 法院启动再审 可以由县法院再审,包括: (1)县法院主动再审 (2)最高或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县法院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 一般由中级以上法院审(但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除外) 检察院启动再审 可以由县法院再审 条件:因证据抗诉,如果原审法院是县法院(但已经再审过的除外) 第二百零九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检察机关的调查权】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形式】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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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三条【检察院派员出庭】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关联考点

注意:新法确立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优先原则。并对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次数限制为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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