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考试国际私法笔记!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7 1:31:2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国际社会中不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超越国界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的主体、客体、内容)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范围 三、调整方法

(一)间接调整方法:通过“间接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间接规范”主要是指“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

(二)直接调整方法:“直接规范”即“实体规范”——(substantive rules)

第二节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一、法律冲突的含义:——(conflict of laws)又称“法律抵触”指内容相互歧义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

同一国际/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冲突状态。

? 传统国际法的三大基本点:管辖权、法律适用、外国法律/仲裁机构所作判决/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二、法律冲突的种类:

1.法律的空间冲突(interspatial conflict of laws)不同国家、地区、区域的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

2.法律的人际冲突(interpersonal conflict of laws)同一国家内适用于不同民族、种族等的人的法律冲突。 3.法律的时际冲突(intertemporal conflict of laws)同一法律体系内新法与旧法在时间效力上的冲突。 4.法律的区际冲突(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同一主权国家内、不同法域的民商事法律冲突。 5.法律的国际冲突(international conflict of laws)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 ? 平面冲突(horizontal conflict)指一国内部处于同等地位的不同地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 垂直冲突(vertical conflict)指不同层次、不同位阶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三、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1.内国法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 2.各国的立法互有歧义。 3.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 域外效力(extraterritorial effect of laws)是指一国的法律对该国的一切人有效,不管该当事人在国内还

是国外——属人效力。

? 域内效力(territorial effect of laws)是指一国法律对该国境内的一切人、物、行为有效,不论此人是本

国人还是外国人或者是无国籍人——属地效力。 ? 属地优越权(territorial supremacy) 四、法律冲突的解决:

1.只适用本国法 2.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外国法 3.适用统一实体法规范(uniform substantive rules)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体系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

(一)有关国际私法范围的学术争论

第一,限制主义,又称“小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仅包括或主要包括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 第二,一般概况主义,又称“中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当包括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和避免法律冲突产生的实体法规范。

第三,广义的概况主义,又称“大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当包括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规范和国际惯例、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以及国内法中专门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

? 韩德培教授——“一机两翼”理论——内涵:冲突法、统一实体法规范、国内法中专门适用于国际民

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法; 两翼之一:规定国籍的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另一翼: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二)国际私法的规范

1. 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2.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是 指明某一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实体法的规则,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

3. 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

4.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主要是指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律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律规范。

? 国际私法立法体系:是指 制定成文的国际私法规范所采用的的体系,即根据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法律

关系的性质并依照其内在联系对其进行科学的分类与排列。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一、 国际法OR 国内法

(一) 国际法说: 代表人物——【德】萨维尼(K.von Saigny)、巴尔(L. von Bar)、弗兰根斯坦(Frankenstein) 【法】维斯(Weiss)、毕叶(Pillet)【意】孟西尼(P.S. Mancini) 1. 国际私法产生于国际社会

2. 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国际公法调整的关系在本质上没有区别。 3. 国际私法的作用在于划分国际之间主权扩及的范围。 4. 国际私法的目的在于建立一套世界性的通用规则。 5.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所采用的原则、制度大致相同。 (二) 国内法说:代表人物——

1.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非主权者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2. 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法规范。

3. 国际私法的制定和适用取决于一国的意志。

4. 国际民商事争议主要由一国的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解决。 (三) 特殊法律部门说

——又称“二元论”“综合论”,代表人物——

主要观点:国际私法调整的关系,既涉及国内又设计国际;国际私法的渊源既有国内立法又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私法既涉及一国的国内利益又涉及一国在国际关系中的利益。

二、实体法OR 程序法

1. 实体法说——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却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关系,与此同时,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是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范围的法律。

2. 程序法说——冲突规范仅指示法院或法官在处理涉外民事争议时应以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是一种指

导法院进行诉讼活动的规范,因而不具有确定当事人权利 、义务的实体法的性质,是程序性法律。

三、公法OR 私法

国际私法既不是单纯的公法,也不是绝对的私法,既含有公法性质,又含有私法性质。

第五节 国际私法的定义与名称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

——是以平等主体之间的以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基本规范,同时包含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统一实体法规范、国际民事法律诉讼程序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 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国际私法的名称

1. 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由【意】巴罗鲁斯(Bartolus)首创 2. 私国际法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美】斯托里(Story)《法律冲突论》,【法】福利克斯(Foelix)

《私国际法或冲突法论》正式采用

3. 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德】谢夫纳 4.冲突法(conflicts law)【荷】罗登伯格(Rodenburg) ? 国际上最重要的致力于国际私法统一化的国际组织——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The Hague Conferenc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第六节 国际私法学

一、 国际私法学及其特点

1. 含义——是以国际私法及其调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是社会科学的一个重

要部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 特点:(1)是一门政策性很强的法律学科。

(2)是一门体系庞大的综合性学科。

(3)是一门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比较法学科。 (4)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性学科。

二、国际私法学的研究方法

1. 演绎法:——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方法。

2. 归纳法:——是一种与演绎法相对应的逻辑推理方法。

3. 比较法:——是国际私法之母,即比较分析,是国际私法学的主要研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