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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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区物业

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发改商价〔2012〕168号

更新日期:2012.06.26 今日/总浏览:10/21

各区物价局、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定价目录》和《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区范围内(包括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吴兴区、南浔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

(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

(六)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别墅、排屋等高标准住宅,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和别墅、排屋等高标准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服务内容、质量和软硬件环境等,制定《湖州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试行)》(见附件1)。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按质论价、补偿成本和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物业服务各等级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收费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现行湖州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见附件2。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