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4 9:45:2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并不是所有的非法证据都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

一、<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注意:无辩解) 第一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条 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刑讯了——立马排除)

第三条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需要达到此种程度,并不是说只要威胁了,就排除了),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只要是剥夺自由状态下)

第五条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重复供述——第一

次供述是被揍的,以后害怕被揍,做的一样的供述),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换人之后,和之前非法审讯做的供述是一样的,不

再排除)

(注意:采用“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的证据在定性上来说是非法的,但是却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排除,由法官自由裁量。但是却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二、<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第六条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没有程度的要求。不管“痛不痛苦”)

第七条 收集物证、书证(实物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实物证据,实在是烂的不能要了,才排除)

*小总结:我们要排出的是“①犯罪嫌疑人、②被告人的供述、③被害人陈述、④证人证言、⑤物证和书证”,也就是说,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察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加上一开始的“辩解”)这些,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联系。他们的排除是用别的方法和原因,而不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侦查<侦查程序中排除非法证据>

第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 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因客观原因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写明。

第十一条 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第十二条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对讯问笔录中有遗漏或者差错等情形,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