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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3 20:52:5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关于做好2011年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所院: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1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部门通知要求,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北京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条件和要求》,为做好2011年我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根据《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条件和要求》,认定范围是: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具备《教师法》规定认定高校教师资格条件,在高校教育教学岗位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含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

2.高等学校专职辅导员可申报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3.高等学校教辅人员、工勤人员、行政人员,不能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4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

格检查标准,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须参加高师培训中心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学习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除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外,其他申请人均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其他说明:具有教授、副教授职务(不包括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申请者只需具备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身体条件。

三、工作要求

(一)各所院应通过所院内部网等方式,及时将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条件、申报时间等有关信息进行发布,使申请人了解资格认定有关政策规定。

(二)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扩大申报范围。

(三)安排本校申请人员参加普通话测试,并组织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体检。

(四)对申请人上报的认定材料按规定的要求认真、细致地审核,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上报材料。要求补充的材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补齐。

(五)各所院认定材料在报送院校前,将上报人员名单在所院公示7天以上。

(六) 各校补办教师资格证书时间与报送材料时间相同(补办要求查询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网相关内容)

(七)各高校要做好申报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认定后的1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务必装入申请人个人人事档案,申请表如遗失一律

无法补办。

(八)请各高校严格按照时间安排开展各项工作,凡超过规定时间报送时间的一律不再办理。

五、受理时间与认定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人员请在2011年9月28-10月14日内完成网上报名(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网http://www.bjtcc.org.cn)、打印申请表及思想品德鉴定表提交各单位人事部门初审。

(二)各所院专家审定小组负责本单位申请人员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三)所院按照规定程序,负责申请人员高校教师资格的初步认定,并进行公示, 并于10月20日前 将材料报送院校人力资源处。院校负责申请人员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的审核和报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四)报送认定材料 1.单位报告1份。 2.个人申请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用B5纸正反面打印或双面复印,须本人签字,并每份均需贴照片(个人近期免冠小二寸证件照一张)。

(2)《个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所院填写一式2份,思想品德鉴定意见:根据《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中的鉴定结果,简明扼要,据实填写。

3.附件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并将准备好资料每人一个档案袋(共7样材料)并加盖人事处公章:

(1)个人申请书1份(自愿申请,需本人签名)。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

(4)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由各所院人事处负责审核,复印件盖章)。

本科为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提供本科阶段在校期间全部完整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