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讲课教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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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试行)

责编:jrb 日期:2016-07-19

根据《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如下。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发起人要求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主发起人(大股东)应为金融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上一年纳税应不低于1000万元),且与2家以上银行机构初步达成合作意向。

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发起人必须有1家以上(含)企业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新设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的30%。该企业法人股东应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成立2年以上,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2年连续盈利,且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 (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

1、主发起人向市金融发展局提出设立申请,市金融发展局对申请材料、经营地址、注册资本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15天内出具初审意见 2、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3、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4、主发起人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5、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按照《关于办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见附件1-9)要求,到省政府金融办领取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6、设立申请要件(见附件1): (1)申请书(附件1-1)。内容应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其中,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机构性质为国有、民营或外资。申请书要分别报送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

(2)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企业出资人名录(附件1-2)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成立日期、住址、注册资本、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出资人名录(附件1-3)包括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住所、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附件1-4)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住所、注册资本、拟入股金额、占总股份比例及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

(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公司章程草案,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4)公司章程草案。(按照《公司法》要求制定)

(5)市金融发展局网站“公告栏”公示的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承租方为出资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

(8)自然人股东应提供:A.融资担保公司自然人股东简历表(附件1-7)B.身份证复印件C.个人及配偶信用记录报告(最近3个月打印)D.全套户口簿的复印件,。

(9)企业法人股东应提供:A.企业基本情况介绍B.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C.市金融发展局网站“公告栏”公示的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D.人民银行出具

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10)全体股东签章的《股东出资情况说明》(包含机构实际控制人、股东间关联关系,以及不存在代第三方持有股权的承诺等项内容) (11)申请人联系方式(附件1-8)。

(12)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

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报送程序和申请要件(除验资报告外)与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报送程序和申请要件相同。报送市外经贸局程序和申请要件如下:

1、市外经贸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含省金融办批复)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主发起人应自市外经贸局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省政府金融办和市外经贸局的批准文件到工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设立申请要件: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章程(外商独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文件,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5)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 (6)法定办公场所使用手续; (7)省政府金融办批复;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9)全体股东签章的《股东出资情况说明》(包含机构实际控制人、股东间关联关系,以及不存在代第三方持有股权的承诺等项内容) (10)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外文文件还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 (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1、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担保公司可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担保公司可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须持市金融发展局出具的同意函,向拟设分支机构注册地的市政府监管部门提交申请。

我市担保公司可在市内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报市金融发展局审批。

2、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外省担保公司可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持原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省内担保公司可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持原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省外(内)担保公司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成立2年以上,且连续2年盈利;

(2)近2年累计担保额达到注册资本金的2倍以上; (3)符合管理办法中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相关要求; (4)具有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5)监管部门年检合格;

(6)在人民银行备案评级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结果达到AA级以上; (7)运营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8)市金融发展局其他要求;

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应报送下列材料(见附件2): (1)申请书(附件2-1)。内容应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申请书要分别报送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 (2)法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市金融发展局网站“公告栏”公示的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经营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

(5)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6)法人关于业务范围、经营资金等相关事项的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承租方为出资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

(8)在人民银行备案评级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报告及评级证书复印件; (9)法人授权资金证明(需在大连市内银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将不低于2000万元的经营资金存入,并提供临时存款账户基本信息及银行进账单);

(10)省级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1)申请人联系方式(同附件1-8); (12)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市金融发展局自收到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天内完成初审意见。

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并按新设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关要求办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3、我市担保机构可在市内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报市金融发展局审批。市金融发展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我市担保公司在市内设立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成立2年以上,且连续2年盈利;

(2)近2年累计担保额达到注册资本金的2倍以上; (3)符合管理办法中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相关要求; (4)具有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5)监管部门年检合格;

(6)在人民银行备案评级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结果达到AA级以上; (7)市金融发展局其他要求。

市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应报送下列材料(见附件2): (1)申请书(附件2-1)。内容应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申请书要分别报送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市金融发展局网站“公告栏”公示的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经营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