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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
【发文字号】铁运[1994]117号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4.10.14 【实施日期】1994.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
(铁运(1994)117号 1994年10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提高铁路旅客运输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做到安全、准确、迅速、优质地运送旅客及行李包裹(以下简称行包),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是明确铁路旅客运输内部管理的规定,不做为旅客及托运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 铁路旅客运输工作,应大力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逐步实现技术设备和管理水平的现代化。
第4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本规则解释权在铁道部。 1 / 6
第二章 分级管理
第一节 铁道部
第5条 依据国家政策、法令、制定、修改有关规章、运价、标准等。审批公布新线(含跨局临管线)营业里程,开办或封闭营业站。
第6条 收集国际铁路及国内其他交通工具运送旅客的有关信息;制定铁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及采用新技术的中、远期发展规划;培训客运领导干部。
第7条 编制和调整直通旅客列车运行图、票额分配方案,临时直通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编制跨三局以上列车的行包运输方案;掌握直通旅客列车的运行、客车加挂;审批路用车的跨局使用;审批特、一等站的客运站修建方案以及大型客运设备的更新改造、新技术的引进方案。
第8条 组织完成国家下达的旅客运输计划,检查旅客运输中各项工作质量,仲裁跨局旅客及行包责任事故。
第二节 铁路局(集团公司)
第9条 贯彻执行铁道部命令指示、规章制度,制定有关补充规定或细则;审批公布管内临管线营业里程;审报营业站的开办和封闭,审批旅客乘降所开办和封闭。
第10条 编制和调整管内旅客列车运行图、票额分配,跨两局直通列车和管内列车的行包运输方案;掌握管内临时客车的加开、停运;掌握管内旅客列车运行,客车加挂;掌握管内客车配属;审批二、三等客运站的修建方案以及较大客运设备的更新改造、新技术引进方案。
第11条 培训、考核客运干部。组织完成旅客运输生产任务,检查管内旅客运输各项工作质量;编写广播资料;审批旅客及行包重大事故的赔偿。仲裁跨分局旅客、行包 2 / 6
责任事故。
第三节 铁路分局(总公司)
第12条 贯彻部、局(含集团公司,以下同)规章制度、命令指示;组织完成旅客运输生产任务,负责管内旅客运输工作质量;培训、考核班组长及主要工种。
第13条 掌握列车运行状况及管内列车的加开、停运及客车加挂;审批四等及以下车站客运设施的修建更新;审批旅客及行包大事故的赔偿。
第四节 站、段
第14条 贯彻执行上级规章、命令、指示;制定客运工作的管理细则、作业过程和实施措施;培训、考核客运职工;管好、用好客运设备、设施;处理旅客及行包事故,确保质量良好地完成旅客和行包运输任务。
第三章 运输组织
第五节 客运调度
第15条 客运调度(以下简称客调)是铁路旅客运输日常工作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在保证旅客列车按运行图行车,加强旅客计划运输组织工作,完成旅客及行包运输任务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各级客调受同级客运主管部门领导。
第16条 各级客调按分组管理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规章制度,掌握旅客列车的运行和客流及行包流量、流向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运能,有预见地组织均衡运输。掌握各次旅客列车旅客区段密度,分界口输送人数,列车超员或虚糜的情况及原因。督促和检查站、车客流信息传报工作。
第17条 遇有特殊情况,经客运主管部门同意,可批准旅客列车在不停车站临时停 3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