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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地税计发[1998]19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06.26 【实施日期】1998.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西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
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地税计发[1998]19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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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十条 的规定,结合山西地方税务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 办法 第二条 所称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包括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价格调控基金、水资源补偿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不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
第三条 我省地方税务系统的税收票证种类及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扣缴义务人汇总缴纳税款及税务机关向银行汇总缴纳自收现金税款、代征代售单位(人)向银行汇总缴纳代征税款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凭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纳费人直接向银行缴纳费用、税务机关汇解自收或代征的现金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巳税务机关实行计算机开票时,可用本缴款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不用本缴款书。
二、因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专门用于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缴款书。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投资项目中单位工程部分适用零税率时使用本缴款书。
三、税收通用完税证。税务机关自收现金和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使用的一种通用收款凭证。文化事业建设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不用本完税证。
四、税收定额完税证。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征收屠宰税、临时性经营等流动性零散税收时使用的一种票面印有固定金额的现金收款凭证。本完税证不得用于征收固定纳税户 2 / 5
的税款,也不得发放给扣缴义务人使用。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文化事业
建设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不用本完税证。按照面额划分为壹元、伍元、拾元、伍拾元等。
五、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纳税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时使用的完税凭证。此凭证仅用于证明纳税人已完税,不得用于收取现金。该凭证可发给纳税人开户银行使用。
六、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收税款、费用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不得使用此凭证,应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定额完税证。
七、税收罚款收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处以罚款,事后以现金向税务机关执罚人员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八、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 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处以罚款,并当场以现金向税务机关执罚人员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九、印花税票。在凭证上直接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税款,并必须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一种有价证券。按其票面金额可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和壹佰元等。
十、税收收入退还书。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将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从国库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及税务机关办理税收提成时使用的一种退库专用凭证。本退还书一律由税收会计部门填开,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局级领导签发。
十一、小额税款退税凭证。税务机关从自收现金税款中退还限额以下的纳税人多缴税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退款凭证。
十二、我省地方税务系统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凭证及章戳: 3 / 5